1、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农药使用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农业主管部门。
2、接到报告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3、造成农药中毒事故的,由农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职责权限组织调查处理,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对受到伤害的人员组织医疗救治。
4、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法组织调查处理。
5、造成储量药剂使用事故和农作物药害事故的,分别由粮食、农业等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
6、农药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有关生产企业、供货人和购买人,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
农药仓储管理制度
一、农药实行专库专储,不能与食品等物品混放。不得露天存放。
二、农药库房实行专人管理,严禁无关人员随意入内,仓库保管人员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三、仓库保管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对存储的农药产品要经常清点、检查,对农药包装破损的要及时上报和处理,避免农药产品变质和造成其他损失。
四、农药仓储库房的消防、防盗和通风设施应保持良好,严防火灾、失盗和中毒事故发生。
五、仓储场所应配置明示标牌,对农药产品进行分类保管。
六、做好出入库登记记录,保证账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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