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加个微信吧。”这俨然已成为时下人们社交的流行语,随着微信的日益普及,人们通过微信进行工作学习、交友聊天、购物消费,微信似乎已经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微信平台中频繁的经济往来,引起了不法分子的觊觎,他们利用微信进行各种诈骗犯罪,并形成了各式的套路和陷阱,令人防不胜防。 化肥是重要的农资投入品,农户单次购买投入资金量大。于是,就有一些不法分子打起了利用微信来诈骗的歪主意。
近日,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利用化肥诈骗他人数十万余元的案件,两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判处五年、三年有期徒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指控,2017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冯某预谋使用由冯某提供的姓名为“梁某”的身份证和银行卡,由王某通过手机微信联系购买化肥的人,虚构能够提供化肥的方式骗取对方钱财,得手后由冯某持卡去银行ATM机取钱、赃款二人平分。 2017年10月3日18时许,赵某被骗,成为王某的微信好友,向其购买化肥。10月4日12时许,王某将“梁某”的银行卡号发给赵某,骗取赵某汇入货款10000元。 2017年10月3日中午12时许,王某再次以同样的手段,让杨某信以为真,通红微信向其购买化肥。10月4日9时许,蒙在鼓里的杨某向“梁某”的银行卡内汇入货款8320元。 2017年10月5日中午12时许,被告王某故技重施,通过微信加付某为好友,取得后者的信任。二人商定,付某以每吨600元的价格向王某购买化肥,其中包含配货车运费,货款指定打入上述银行卡内。 随后,在10月5日至10月9日间,付某先后五次向“梁某”的银行卡内汇入360吨化肥的货款,共计216250元,后王某在未支付运费的情况下,先后四次向付某交付硫酸铵260吨,造成付某损失60000余元。后赃款被被告人冯某多次持“梁某”的银行卡取出。 纸包不住火,两名被告的犯罪行为很快败露。2017年10月27、28日,王某、冯某分别被传唤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冯某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决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5000元;被告人冯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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