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种子管理站关于DUS检测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陕种函字〔2016〕154号
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申请审定的品种,应提交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DUS测试报告等材料。自2017年开始,我省将不再受理没有提交DUS测试报告的审定申请。现就做好审定品种DUS测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DUS测试可进行委托测试,也可进行自主测试。
进行委托测试的,可委托农业部批准或授权从事农业植物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的指定机构,包括挂靠在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及有关单位的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测试分中心,以及农业部授权的其他测试单位。
进行DUS自主测试的,要依据相应主要农作物DUS测试指南进行。申请者应当在播种前30日内,将测试方案报省种子管理站。省种子管理站对DUS测试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样品和测试报告的真实性进行抽查验证。DUS测试所选择近似品种应当为特征特性最为相似的品种。测试报告应当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签字。
请各有关单位根据文件精神,尽快落实DUS测试工作。
陕西省种子管理站
2016年12月23日
声明
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hq/1/2016-12-29/hq_1841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