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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厅(局、委、办)、其他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6年农业部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现将2016年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农业部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申报工作按照公开申报、自下而上、逐级编制的原则,由符合相关资质和条件要求的项目申报单位按照项目指南要求,逐级编报项目实施方案。各级主管部门不得代编代报。

二、各项目申报单位要合理测算编报项目支出,资金经济分类预算表中支出科目不得随意调整。资金经济分类预算表中没有列支的支出科目,一律不得申报。各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避免无效申报。

三、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有关规定,从严编制项目预算。一律不得列支“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支出,同时严格按照项目资金用途安排预算,不得列支办公费、办公设备购置、物业管理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和其他交通费用等不合理费用。

四、各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做好审核、汇总工作,所有申报文件要统一以财(计财)字号文件,于2015年11月26日前将有关材料按项目指南要求报送我部国际合作司,抄送农业部对外经济合作中心(1份),同时登陆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系统(182.92.158.129)填报项目申报材料,超过上报时限将不予受理。

五、未尽事宜请与农业部国际合作司、财务司或农业部对外经济合作中心联系。

农业部对外经济合作中心项目管理处白睿,电话:010-59194823

农业部国际合作司综合处吕翔,电话:010-59191578

农业部财务司财务会计处赵越,电话:010-59193296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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