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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张家界桑植县拟发布大鲵保护区管理五条禁令


近日,据悉桑植县芙蓉桥大鲵保护核心区管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大鲵野生资源和栖息地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芙蓉桥大鲵保护区管理的“五条禁令”,正在并报请桑植县人民政府颁发,具体内容如下:

一、禁止在大鲵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禁止任何人未经批准进入大鲵自然保护区或者在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具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禁止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3倍以下。

四、禁止非法猎捕、杀害自然保护区内野生大鲵,情节显著轻微的处以捕获物价值10倍以下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禁止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违法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六、违反五条禁令规定,构成违反行政管理的,由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禁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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