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康震指出,近些年我国兽用疫苗监管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法规制度不断健全、产品质量不断提高、产业竞争力不断提升,但当前兽用疫苗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还存在薄弱点,监管力量不足、体制不顺的问题依然存在,必须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兽药特别是兽用疫苗质量监管的极端重要性。
于康震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相关工作。一是严格把好疫苗生产企业准入关
对下放各省的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许可事项,严格执行兽药行政审批规章制度和程序,建立行政审批岗位责任制,做到“接得住、管得好”,依法审批、高效审批、责任审批、廉洁审批。
二是组织开展兽用疫苗经营使用大检查
以“查隐患、严治理、保质量”为主题开展疫苗质量大检查,深入查找兽用疫苗流通使用环节存在的问题,消除风险隐患。
三是切实做好强制免疫用兽用疫苗招标采购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严格规范疫苗招标采购活动;科学制定招标条款,坚持正确招标导向,及时公开招标采购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监督。
四是加强监督执法从严从重处罚违法行为
持续规范和整顿兽用疫苗市场秩序,对假劣疫苗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对严重不符合生产条件和恶意造假的、非法制售“自家苗”、擅自扩大临床试验范围、非法销售中试产品以及扩大适应症等违法行为,要严格执行“从重处罚公告”,依法吊证撤号,并对责任人实施禁止从业处罚。
于康震强调,各级兽医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各疫苗生产企业要依法履行疫苗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认真开展查质量意识、查管理制度、查质量隐患、建立严格产品放行制度的“三查一建”活动。
各疫苗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兽药GSP规定,抓好疫苗储存、运输工作,做好冷链温度监测和记录;严格执行“五不得”要求,即不得经营强制免疫用疫苗,不得经营未经委托的疫苗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得违法制售假劣疫苗,不得违法销售临床试验用疫苗,不得违规夸大宣传,误导养殖者。养殖者要依法采购合法疫苗,不得使用假劣疫苗,养殖企业不得定制、使用所谓的“自家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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