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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


5月17日,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下发。依据意见,我省决定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产地准出实施范围:实施产地准出的范围重点是全省辖区内农产品生产基地(园区)、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及畜禽屠宰厂(场)生产的蔬菜、食用菌、果品、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实施市场准入的范围重点是全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连锁超市,实施市场准入的品种为蔬菜、食用菌、果品、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

产地准出产地准出条件。实施产地准出的蔬菜、食用菌、果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在销售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产地证明和质量合格证明。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示或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其证书可作为质量合格证明;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家庭农场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其自行检测、委托检测出具的检测证明可作为质量合格证明。生产基地、园区及其他经营主体,由乡镇政府或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出具产地证明,其自行检测、委托检测出具的检测证明可作为质量合格证明。在产品上加贴的二维码、条形码或附加的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可以作为产地证明;二维码、条形码或附加的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的内容,一般应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种植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牛、羊、禽类等动物产品必须出具当批次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胴体上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验讫印章和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分割、包装的畜产品还应加盖检疫标志。


 
市场准入条件。实施市场准入的经营者购进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义务,查验当批次产地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购货凭证。购进蔬菜、食用菌、果品、水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出具的销售凭证、自检合格证明,经营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省内批发市场出具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凭证”、省外批发市场出具的销售凭证、合格证明、产地证明等。具备包装条件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标识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农产品质量标志管理规定。

食用农产批发市场开办者、大型商场、连锁超市经营者,对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蔬菜、食用菌、果品、水产品,实行入市登记,并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对不能提供牛、羊、禽类等动物产品当批次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的,及分割、包装的畜产品没有加盖检疫标志的,禁止入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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