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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16年畜禽标准化养殖项目实施方案


(三)下达立项扶持计划

各市、绥中、昌图县畜牧兽医局、财政局应于2016年8月31日前,联合行文将推荐意见、辖区内所有项目的申报书分别报送省畜牧局、省财政厅。省在履行扶持企业项目资金审批程序后,下达立项扶持计划。

(四)市、省有关部门分别组织专家验收

在 11月末前,由县级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现场核查后向市级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畜牧部门、财政部门在接到辖区内各承担项目县(市、区)提 出的申请后向省畜牧局、省财政厅提出验收申请。省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将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各市畜牧、财政部门联合开展现场验收工作。专家组要严格按照项目建 设方案逐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项目建设内容是否达到建设方案要求。验收合格的标准是全部达到实施方案要求,或者完成建设方案规定的建设内容中的大部分内容 并能够确定符合项目扶持要求方面的实际投入已经大于或等于50万元。对经省、市联合验收合格的,省、市参加验收的全体专家签字后,市畜牧局、财政局在验收 报告上盖章确认。省、市联合验收工作结束后,省畜牧局组织召开验收工作会议,认定验收结果,省验收专家在验收报告上填写验收意见。对最终认定合格的项目建 设单位,在“畜牧兽医在线”网站上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省畜牧局下发验收合格通知。

(五)兑现补助资金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市县畜牧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验收合格通知及时兑现补助资金;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和未完成的项目,省将收回补助资金。

四、切实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省级畜牧部门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计划指标、组织实施、检查督导、技术服务等工作,在立项前做好立项复核工作,在项目执行过程至少进行一次技术指导,在项 目完成后对改扩建内容进行验收。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监管。省牧经站负责审核申报标准化养殖项目的合作社是否已经录入到辽宁省畜牧业农民专业 合作社数据库并出具证明材料。各市、绥中、昌图县畜牧部门具体负责推荐项目承担单位,审查申报单位资质、规模,如实记录项目实施前的状况,对申报材料的真 实性负责;指导、督促各项目建设单位按计划建设,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二)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畜牧部门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确保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一经发现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补助资金情况,将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规范项目建设管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建设方案明确的建设内容、施工时间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因项目建设需要变更且比例不超过10%的,可逐级请示县、市、省畜牧部门,经省级畜牧部门批复后执行。项目建成后,项目承担单位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档案。省、市、县三级畜牧部门都要完整保存项目申报书、验收报告,如在建设期内项目发生变更应保存变更请示、批复,项目建设前后能反映项目建设内容的相关照片,每个项目单独装盒。

(五)严禁弄虚作假行为。对申报材料不全的养殖场、合作社,将不予立项扶持;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暂停该项目所在县2年项目申报资格。

五、其它事宜

对以前年度因特殊原因未完成项目,且预期在2016年11月底前能够完成建设任务的,可与2016年项目同步验收;对因企业已经拆迁或征占地等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要取消原建设单位建设资格,按2016年项目建设要求重新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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