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正是春播时节,笔者提醒农民朋友,您在购买、使用种子时,一定要记牢法律赋予您的合法权益,在受到假劣种子侵害时,能够依法、正确、及时维权。
使用种子的五项权益
人身、财产安全权。经营者必须保障提供的种子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知悉真情权。经营者有义务说明种子的纯度、净度、水分、发芽率及品种的特征特性、栽培要点、使用条件等,并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
自由选择权。我国种子法第39条规定:“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实践中,有的乡村基层组织违背农民意愿,要求农民按行政命令种植某种作物,或者限制和禁止种植某种作物,这些都是侵害农民种子选择权的违法行为。
公平交易权。种子使用者购买种子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符合公平交易条件的种子。
获得先行赔偿权。种子法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出售种子的经营者予以先行赔偿。经营者不能因为是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任而要求其他责任人赔偿后才予以赔偿。
种子权益的索赔范围
当种子使用者遭遇假冒或质量不合格的种子、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的种子、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的种子,或者种子过期、短斤少两等情况时,可以提起索赔。
种子法第41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即农民因种子质量问题而遭受损失的赔偿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购种价款,即种子使用者购买种子时所支付的款额。二是有关费用,既包括因种子质量问题所带来的歉收、绝收导致的其他投入(化肥、农药等)的损失,以及农田闲置造成的损失,也包括为获得赔偿而发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诉讼费等。三是可得利益损失,即正常种植没有质量问题的种子预计可以获得的收入减去种植质量有问题的种子所实际获得的收入之差。
寻求索赔的五种途径
因使用种子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行政申诉、仲裁和诉讼五种途径来解决。
协商,是指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自行解决争议;调解,是指经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在第三者的参与下,通过说服疏导工作,促进双方互相谅解;行政申诉,是指种子使用者直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种子经营单位的上级部门投诉,请求对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给予制裁,对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根据已达成的仲裁协议,将案件提交有关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诉讼,即当事人就发生争议的内容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协商和解、调解、行政申诉不是处理种子纠纷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不经任何程序(双方已经达成仲裁协议的除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需要收集和保留的证据
种子使用者要注意保留和收集下列证据:购种发票,要写明具体的品种、数量及特殊要求;种子的包装袋,在购种数量比较多的情况下,最好留有未开袋的样品;证人证言,即在购买种子及使用种子的过程中,旁人对相关情况的所见所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发现问题要及时邀请种子管理、农业科技等专业部门进行鉴定;申办保全证据公证,发现受损征兆应及时向公证部门提出申请,由公证部门通过照像、录像、取样等方法保留证据;其他证据,如种子使用说明书、警示标识、种子经营者的承诺书、广告宣传品等。
张兆利 王晓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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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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