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份,泰安市农业局种子站根据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监管档案,建立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换证催办告知制度,并对我市第一批到期企业下发了催办告知书,要求企业上报告知回执单。
在催办告知后未按要求积极办理换证的企业,该站将依法定程序报请原发证机关注销行政许可并予以公告,对于已经被注销或者超过有效期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将依法严肃查处。
建立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换证催办告知制度,旨在促进全市种子企业健康发展,维护种子市场稳定。根据有关规定,种子经营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种子经营的,种子经营者应当在期满6个月前重新申请;种子生产有效期满后,种子生产者需在同一核发机关申领新证的,应当在许可期满70日前重新提出申请。
声明
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hq/1/2016-11-28/hq_169076.html
上一篇 : 海南省开展苗圃“两证”执法检查
下一篇 :山东郯城“良种水稻””地头“变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