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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四大农产品流通模式与现状介绍


目前,我国农产品流通市场形成了以农户、农民合作社、农产品加工企业以及经销商为主要流通主体,以农贸市场和批发市场为载体的格局。是经历多年的市场化变革由计划调节下的统购统销模式演进来的。下面我们来分析下现阶段我国所共存的的几种模式:

模式一:

农户+(收购小贩)+批发商+零售终端又可以分为两种形式:

(1)存在小贩。在中国的广大农村地区,正常都是农民将农产品收割之后就直接卖给小贩,而,而这些小贩直接将收购得农产品再转卖给下一级批发商,批发商再转卖给零售商,结束农产品流通。这种模式的特点就是由于渠道单一,轻易造成农民对小贩的极其依靠。

(2)不存在小贩。这种模式的前提条件就是某种农产品大片集中种植在某个区域,由于这种规模种植,可以形成规模经济,农户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进入市场直接和批发商进行交易,。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农户和批发商的交易是一次性的,双方只是寻求当次交易的利益最大化。

模式二:

农户+龙头企业+(批发商)+零售终端这种流通模式要害在于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关系。根据双发签署的合同,农户按照合同中的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生产既定数量和种类的农产品,而龙头企业则兼司收购、加工以及销售工作将收购来的农产品进行深加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然后转卖给下级的批发商和和零售商来完成流通,这种流通操作被称为“订单农业”。该模式的优点在于:首先,通过合同将农户和龙头企业进行绑定,这样可以使农户和龙头企业共同承担市场压力,使农户利益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和第一种流通模式相比,该种模式更能优化农产品流通,既维持了农产品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又节省信息搜寻的成本。同时该模式也存在着一些缺点,如农户与企业之间的契约关系比较脆弱。

模式三:

农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批发商)+零售终端这种模式是在农户和龙头企业之间加上了农民合作社,其实它是对模式二完善与矫正。这种模式与模式二进行比较,就是农户与龙头企业不再有直接关联,农民合作社成为了两者之间的纽带和桥梁。合作社将散落的农户集中起来,根据订单要求组织生产,对农户的产品进行统一收购,然后统一组织销售。这种模式的优点:首先,农民合作社代替散落的农户与龙头企业进行交易可以节省磋谈的时间,并且相对稳固的关系可以使流通渠道更加流畅。其次,合作社相对散落的农户肯定有更强的谈判能力,因此可以为农户争取更多的利益。这种模式的优点与带给农户的好处是毋庸置疑的,但农民合作社在我国尚处于初级阶段,运作起来并不熟悉,缺乏规范性,因此要加强培养优秀的农民合作社。

模式四:

农户(农业合作社)+零售终端(超市)这种流通方式叫做“农超对接”,是我国近年来重点鼓励的农产品流通模式,此种模式的特点:以超市为代表的零售终端与代表农户的农民合作社没有任何其他中间环节,二者以直供和直采的形式对接农产品。超市凭借其自身资金、治理、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参与农产品的生产加工与流通过程,并以其信息、技术、物流等方面为农业提供一条龙服务,使农户与市场之间无需流通组织也能有效连接,达到缩减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的目的。这种模式的优点主要体现在:首先,最大程度地缩短了供给链的长度,降低流通过程的消耗和成本,并且超市对农产品流通过程进行监控,充分地保障了产品的质量。第二,从农户的角度看,很大程度地降低了市场的不确定性影响农户的种植,而且避免了农户的盲目生产。第三,从超市的角度来看,省去的中间流通环节节省了流通成本,这样降低了产品的价格,提高了零售行业的产品竞争力。第四,从消费者的角度看,产品价格的降低时消费者的最大福利。

虽然农产品的流通渠道和方式在不断发展与完善,但以下几点仍是目前影响农产品流通效率的不容忽视的现状:

第一,超小规模的农户与个体户依然是我国农产品流通的最重要的主体。

相较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农产品的生产主体和流通主体均是以农户和从事农产品批发与零售的个体户为主。而农业企业非常少,经营规模小。其中,户均经营耕地面积7.94亩。户均销售粮食1047.34公斤、猪肉97.62公斤、禽蛋55.48公斤,是世界上比较小型的农户生产类型。而这个现状由于我国地理环境和人口因素等难以从根本上改变,并且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并不是我国独有,而是许多国家的普通现象,如日本农户的经营规模也非常小。但是,小型农户式生产必然对流通效率的高低造成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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