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是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水价按照价格治理权限实行分级治理。用水户终端水价应包括国有水利工程供水水价和末级渠系水价。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备条件的可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协商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农业水价,可实行政府定价,也可实行协商定价,具体方式由县级物价部门商水利部门确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应按照省物价部门制定的供水价格核定计收办法执行,实行协商定价的应报县物价、水利部门备案。应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供水工程各环节水价并适时调整,供水价格原则上应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水资源紧缺、用户承受能力强的地区,农业水价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自流灌区末级渠系农业水价可提高到同类地区一级提水价格水平。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探索实行分类水价。实行农业用水定额治理,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合理确定阶梯和加价幅度,促进农业节水。可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
八是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农民承受能力、节水成效、地方财力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补贴的对象、方式、环节、标准、程序以及资金使用治理等,由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自行确定。逐步建立易于操作、用户普通接受的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根据节水量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给予奖励,提高用户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落实。2017年底,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建立健全精准补贴和奖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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