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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拟在鱼类主要产卵场、越冬场等水域禁止采砂


  近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条例草案拟在鱼类主要产卵场、越冬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水域禁止采砂。

  禁止采砂的范围还包括河道防洪工程、河道和航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水质监测设施、航道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水工程安全保护范围;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护堤地;桥梁、码头、渡口、通信电缆、过河管道、隧道等工程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影响航运的水域;有重大权属争议、行政区划界线不清的水域。江河、湖泊等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省政府划定的禁渔区的禁渔期间;依法应当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等时段应当列为禁采期。

条例草案指出,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在鄱阳湖采砂,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许可。申请在鄱阳湖采砂的,采砂设备功率不得超过4000kW。申请在赣江中下游、抚河下游河道采砂的,采砂设备功率不得超过750kW。申请在鄱阳湖和赣江中下游、抚河下游河道以外的其他河道采砂的,其采砂设备功率不得超过300kW。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以投资入股等方式参与河道采砂的经营活动;不得纵容、包庇河道采砂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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