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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订动物及动物产品输入检疫条件中有关禁止输入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规定


2016年6月15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布农防字第1051481675号公告,修正“动物及动物产品输入检疫条件”第二点、第六点,并自即日生效。即日起,装船(或装机)运往台湾地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应符合该输入检疫条件规定。

  动物及动物产品输入检疫条件第二点、第六点修正规定如下:

  二、下列动物禁止输入。但供试验研究用,并申请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输入者,不在此限:

  (一) 蝙蝠类动物。

  (二) 来自牛海绵状脑病发生国家(地区)的牛。

  (三) 来自口蹄疫、牛瘟、牛接触传染性胸膜肺炎或非洲猪瘟疫区的感受性动物。

  (四) 来自口蹄疫疫区的象类动物。

  (五) 来自马鼻疽疫区的单蹄类动物。

  (六) 来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疫区的禽鸟类动物。

  (七) 来自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为动物传染病疫区或经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其他国际疫情报告证实为动物传染病疫区的有感受性动物。

  前项第三款至第七款所列动物,来自该款所定动物传染病的非疫区,在运输途中经由该款所定疫区转换运输工具者,视同来自该款所定疫区。但采取适当风险管控措施,并事先申请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输入者,不在此限。

  六、下列动物产品禁止输入。但符合第三项规定者,不在此限:

  (一) 来自口蹄疫、牛瘟、牛接触传染性胸膜肺炎或非洲猪瘟疫区有感受性动物且可传播上述疫病的动物产品。

  (二) 来自马鼻疽疫区且可传播该病的单蹄类动物产品。

  (三) 来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或新城病疫区且可传播上述疫病的禽鸟类动物产品。

  (四) 来自牛海绵状脑病发生国家(地区)且可传播该病的动物产品。

  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动物产品,来自该款所定动物传染病的非疫区,在运输途中经由该款所定疫区转换运输工具,且未符合密闭式货柜运送动物产品输入检疫作业办法规定者,视同来自该款所定疫区。

  第一项动物产品有下列情形的一者,不受第一项禁止输入规定的限制:

  (一) 供试验研究用,并申请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输入。

  (二) 经评估无引入动物传染病风险,且采取适当风险管控措施并事先申请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输入。

  (三) 符合经高温灭菌罐制要件的动物产品。但不包括来自牛海绵状脑病发生国家(地区)含有源自反刍动物成分且供饲料用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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