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品种开发,事关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种质资源与新品种开发密不可分。种质资源被称为遗传资源,是农作物传递给后代的包含所有遗传信息的物质载体,是育种家赖以加工、改良和培育新品种的基本材料。
20世纪50年代以来,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以及这些国家的大型种子公司,都相继建造了用空调设备控制温度和湿度环境的储藏室,保护种质资源。中国的种质资源库也于上世纪80年代相继建成并投入使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农业科技的进步,种业发展也在提速,世界各国和各地区的种子公司仅仅依靠自己手中的种质资源,开发培育各种农作物新品种的速度已经无法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因此种质资源的交换和共享就显得比以往更加重要。
在国际上,特别是美国,种子行业很早就建立了种质资源交换、合作和利益分享的机制,并因此而催生出了一批专门以培育和改良自交系,通过以特许经营与授权使用的方式与商业种子公司分享商业利益的基础种子公司。
种质资源的交换和共享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包括良好的商业环境、诚信的合作伙伴、到位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以及对于价值共享机制的认同等等。
我国的种业规模小,产业布局分散,科研单位育种实力弱,育种材料缺乏,商业化育种体系不健全。现在国内有限的有价值的育种材料,分散在各个科研院所和农业院校的独立育种人手中。这些育种材料由于体制和机制的原因,即便在科研院所内部都没有被交流、交换和充分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国种业发展和农业发展有影响。
育种材料在全社会范围内的交流和交换是提高育种水平和种业发展速度的必要条件。但是,要想促进种质资源的交流和交换,提高种质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速度,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从整顿中国种业的商业环境入手,遵纪守法,规范化运作,建立诚信和合作共赢是基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无所作为,地方保护和权力寻租是当前社会和中国种业的顽疾,放任下去将贻害无穷。
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遵循的原则应当尽快从国际上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1978年版本提升到1991年版本,着力保护原创,从客观上减少我国育种界当前盛行的投机取巧、贪他人之功据为己有的思想和路径。
对于违反知识产权的个案加大处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强化劣币淘汰机制,整顿行业秩序。
积极推进和规范育种家与企业间的产权交易,推动产权交易从赌博式的“买断制”向共享式的“提成制”的转变,并提供第三方监督和担保机制。
育种家也应该解放思想和加强自律,与具有诚信和长远理念的同行和企业合作,从单一或少量的种质资源的交流和交换做起,逐步过渡到多方面的资源交流、合作与共享,共同创造育种科研的繁荣局面,为社会进步作更大贡献。
育种材料的交流和交换并不仅仅是育种家之间的事情,这一机制是否能够被确立,是关系到种子产业的发展速度,关系到农业科研领域的公平与效率的大事,它也是支撑我国未来大农业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石。
声明
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hq/1/2016-11-22/hq_1571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