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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繁单位|南繁基地配套设施甄别处理征求意见


关于对南繁单位和南繁基地配套设施的甄别处理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南繁基地正规化建设需要,规范对南繁单位和南繁基地配套设施的管理,依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3号)和《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2014〕127号)等文件要求,对来琼的南繁单位和南繁基地配套设施提出如下甄别处理意见:

     一、南繁单位的认定条件

     随着种业的发展,目前在海南南繁的单位约600多家,分别来自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种子企业占65%,科研单位占35%。南繁主体越来越多元化,由过去以科研单位为主向科研单位、高校、企业(含外企)、个人等多类主体转变。为规范南繁单位行为,加强南繁单位管理,依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3号)和《农作物种子南繁工作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对南繁单位提出如下认定条件:

     (一)南繁管理实行登记制度,在琼从事南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按规定办理南繁登记。

     (二)从事南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到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到省南繁管理局和南繁基地所在市县的南繁管理机构或登录中国南繁网办理登记。

     南繁登记备案内容包括:南繁单位(个人)名称、南繁人数、南繁作物种类、南繁品种名称、南繁项目(包括育种、材料加代、繁种、制种、种子纯度鉴定、转基因生物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南繁地点、南繁面积、南繁起止时间等信息;

     (三)南繁单位和个人选定科研、生产基地,应当自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省南繁管理局和南繁基地所在市县的南繁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四)从事南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或从事农业转基因植物品种研究、试验和生产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及种子生产许可证等。

     (五)南繁基地调入、调出植物种子、苗木和繁殖材料必须办理检疫手续,接受检疫。 对调入南繁基地的种子、苗木和繁殖材料,从事南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申报。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检查合格并获得检疫证书的,方可调进南繁基地开展区域性试验、示范、推广。

     南繁单位和个人在南繁基地所繁殖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均应当在作物收获前二十日,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由植物检疫部门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调运。

     (六)从事南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国家南繁工作领导小组和海南省南繁管理局的工作,遵纪守法。

     二、对南繁基地设施用地的甄别处理意见

     随着南繁基地规模的扩大,亟需加强南繁基地管理,特别是进一步完善南繁基地设施用地管理。为做好南繁核心区老基地设施用地完善手续工作,维护现有南繁基地的正常生产秩序,依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2014〕127号)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25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2012〕2号)等文件要求,对南繁基地设施用地建设提出如下甄别处理意见:

     (一)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南繁科研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南繁科研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绿化、温室大棚等;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用于辅助科研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临时管理用房、道路等;配套设施用地是指从事南繁科研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晒场、仓库等。

     (二)在南繁核心区现有老基地内,对租期10年以上连片面积100亩以上的南繁基地 --年前建设的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根据科研实际需要原则上尽量保留。新建南繁基地内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2012〕2号)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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