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要狠抓队伍建设。新修订的《种子法》进一步明确了种子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解决了长期以来种子执法“责权不匹配”和执法难的问题。种子管理机构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明确了种子行政执法的职责,受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进入种子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等强制性措施。因此,没有取得执法委托的单位要抓紧取得委托,切实履行《种子法》赋予的各项职责。这次《种子法》增加了种子管理机构职能,对管理提出了新要求,管理工作任务加大,难度加强,大家要抓住新法贯彻之机,向农业局及当地政府报告,结合新增业务实施,切实争取必要的支持,包括人员、编制、经费、场所、设备设施等,尽快将种子管理体系武装发展起来,做好各项种子管理工作。要抓紧梳理自治区、盟市、旗县各级种子机构职能,明确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职责,确保种子管理行政执法不“缺位”。
(二)是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各地要按照新修订《种子法》及配套办法的要求,全面开展和加强种子管理执法工作。1、要规范执法,完善工作制度。新修订《种子法》在处罚手段上和强制措施方面有了明确规定。各地要按新修订的《种子法》的要求,以落实生产经营许可、标签、档案、审定、质量检验等各项制度为抓手,建立健全种子质量管理制度、行政许可制度、专项检查制度、办案制度、奖惩制度、宣传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2、要加大对种子违法行为的打击查处力度。各地要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未审先推、转基因种子等违法行为。原来,自治区转基因种子很少,基本查不到,近两年来,我们对品种区试、制种田进行了抽检,发现部分地区一些公司搞转基因种子的制种,查到后,我们要求各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必须坚决、干净彻底的进行铲除这是种子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未经国家审批的转基因作物不允许种植,这一点,一点也不含糊,我们执法的过程中要加强我们的工作力度。同时,要建立种子管理的社会监督机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网址,及时对举报的种子案件进行查处。要建立种子案件上报跟踪制度,每月逐级向自治区报告案件查处情况,及时、准确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发现案件及时介入,依法开展调查查处工作,不要等媒体曝光后我们才介入就被动了。3、要切实转变观念,积极创新执法办法。新修订的《种子法》在处罚手段和强制措施方面有较大突破,种子管理机构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沟通和协作,做好案件依法处理的衔接工作,确保种子案件得到依法及时处理。4、要明确属地管理责任。新《种子法》第三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第七十条规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些条款都明确了属地管理责任,各级管理部门要知道种子和其它生产资料不一样,种子从选育试验审定到生产使用全过程都在我们农业部门监管之中,我们负有完全责任,想推都推不掉。所以,各级种子管理部门必须加强监管,确保当地农业用种安全。特别是问责条例出台后,对我们种子管理工作是一个巨大的考验,我们每一个种子案件都涉及农民的利益,涉及到农民的利益媒体跟进的比较及时,纸包不住火,一有事件马上会在网络上传播,所以种子执法部门一定要合法合规,而且也要及时跟进,如果我们不作为或乱作为,有可能要受到问责,所以大家应该高度重视种子管理工作。5、要加强部门之间合作。新《种子法》把种子监管上升到政府层面,这有利于统筹协调农业、公安、工商等各方面力量,可以形成合力,有利于加大打击违法行为力度。但我这里要强调的是我们农业主管部门领导下的种子管理站和综合执法大队之间的协调配合。这方面大家反映的比较多,2014年,我签发了文件,自治区农牧业厅专门下达1号文件已经明确了专业执法和综合执法的分工配合问题,种子管理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都是一个单位,种子管理部门不要说综合执法做的不好,综合执法也不能抹杀种子执法的专业性,大家应该相互配合,遇到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请示,由分管局长或一把手局长解决。总的讲,这项工作是我们农牧业部门的内部事情,大家要相互配合好。不能出现问题谁也不管,出现真空地带,那样两个部门都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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