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价格行情 > 行情资讯

[转]孔令传:关于完善品种管理制度的若干思考


     破解这个难题,关键是正确认识,抓手是深化改革。建议采用“登记+备案”制:“登记”由农业部统一进行,可以建一个体系来分工实施;标准是具备“三性”: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程序是DUS测试,申请主体不限制。“备案”由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实施,标准是品种的适应性、抗性、经济性;程序是品种试验与测试,经过登记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由种子生产商向拟推广地区的省或市种子管理机构申请,在规定的“官方”品种试验基地进行2年的试验与测试,试验与测试结果符合标准要求的直接予以备案。通过备案的品种可以进入市场销售。

     由“审定”制转向“登记+备案”制,从“形”上看差别不大,但对困扰多年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管理却找到了答案;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实施的标准与程序,要简单、实用、明了,把品种淘汰权交给市场,这方面完全可以借鉴DUS测试。

     为保障品种管理制度改革成功,应当同时修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建议取消种子经营许可,保留并完善种子生产许可。首先,拥有品种权是种子生产商的首要条件。一个品种只有一个品种权,就是转让,而只能转让给一家。有了这一条,种子生产商的数量自然就会大幅度减少,也就容易实现正本清源了。二是提高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门槛,固定资产规模应当与其生产的规模相适应,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固定资产应该是自有。

     有了这两条,种子生产商源头的问题就基本上解决了。至于种子市场销售,放由工商管理部门去管理吧。

     值得关注的是生产许可证的有效范围问题,建议实行“许可+备案”制:生产许可证应该注重生产能力,不宜与具体的基地直接挂钩;某企业在某省获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如果需要在其他省建安排种子生产,只要自行落实了生产基地,就可到基地所在省种子管理部门备案,进行种子生产。千万不可搞成省省许可。

      3.加大违法行为成本,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种业市场普遍存在的侵权、套牌、虚假宣传以及市场主体过多、良莠不齐、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不能忽视。没有一个健康的市场秩序,就不可能孕育出强大的民族种业。市场秩序混乱,守法企业就难以生存发展,“马太效应”就会消失,“劣币逐良币”效应就会放大,农民的权益和农业生产的安全性就难以保障。

     造成我国种业市场秩序长期不佳的主要原因是违法成本太低(品种侵权入罪门槛高,行政处罚力度小,民事赔偿不到位),守法成本太高,过低的违法成本在客观上起到了“鼓励”违法的严重后果,最终损害农民利益,危及农业生产安全。业界普遍流行两句带有讽刺的话颇耐人寻味:守法等死,违法找死。如果不在立法层面上解决这个长期困扰种业健康发展的问题,民族种业的振兴也是一句空话。

     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借鉴法制国家的通行做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性处罚,对敢于以身试法者,无论涉及案值多少,都要进行惩罚性的高额处罚。就像“醉驾入刑”那样,只有建立了法律的威力,才能震慑违法行为,健康的市场秩序才能逐步建立起来,种业企业自律才有法律保障,民族种企逐步发展壮大才有良好的环境与空间。

      4.改革种子执法体系,切实落实依法治种

     目前对种子生产经营主体违法行为的处理主要是行政部门处罚,以罚代刑、以罚代赔较为普遍,司法机关处理的侵权、套牌、涉嫌假冒、品种虚假宣传造成农民损失等明显违法事件少之又少。这样的执法体系削弱了依法治种,并给违法行为发生者和受害者发去不正确的信息:违法者找政府摆平“闹事”的农民,受害者找政府“闹事”获得赔偿。长此以往,依法治种成了摆设,依法治种意识也难以建立,也更难以落实。

     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限制行政部门的管理事项,扩大司法部门管辖事项(如侵权、套牌、涉嫌假冒、虚假宣传造成农民损失等)。这样长期坚持下去,依法治种的理念才能深入人心,依法治种才能落到实处。

     小平一句名言:“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用在今天的种业上,可否理解为“落后不能固守”。我们上千家的种子企业,其销售额还抵不过美国的一家孟山都,这足以使我们警醒了。大明的落日辉煌,晚清的锁国挽歌,应以史为鉴啊。这些虽有些言重了,但种业兴衰,我们责无旁贷;呼唤新法,万众翘首以待。我们应当紧紧抓住种子法修改这个难得的机遇,顺应改革要求,顺应产业发展要求,顺应种子企业的迫切要求,以振兴发展为目的,以市场主导为主线,以改革放开为抓手,敢于担当,不辱使命。坚信再过10年,一个崭新的、富有竞争力的现代中国种业必将惊艳天下。


点击支持一下 共有条评论 品种 种子 品种审定 核心
零零教育社区:农/牧/渔/林业:交流

零零农业信息网

http://farm.00-net.com/

| 豫ICP备09039788号

Powered By 零零农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