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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通知


第二十六条 地方品种、农家品种,可以由县级种子管理机构或种子经营者提出登记申请,提交品种登记申请表,提交种子样品,登记公告发布后,应当做好登记品种提纯复壮、保种、推广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品种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鉴定,以及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由育种者或者申请者自行或委托开展。

第二十八条 马铃薯、甘薯等无性繁殖作物,以及果树、茶树、橡胶等多年生植物登记品种标准样品的提交,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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