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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通知


 农业部关于《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科学、公正、及时地登记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新修订《种子法》的要求,我部起草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农业部网站(网址:www.moa.gov.cn),进入互动交流导航条征求意见栏目,点击“农业部关于《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zzjpzglc@agri.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品种管理处,邮政编码:10012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10月28日。

   农业部

   2016年9月29日

   相关附件: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及时地登记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保护生物多样性,保证消费安全和用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五种主要农作物以外的其他农作物。

第三条 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业部制定和调整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发布列入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申请表,建立全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品种登记平台)。

第五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具体工作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承担。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品种登记受理、申请文件审查,具体工作由省级种子管理机构承担。

第二章 申请、受理与审查

第六条 品种登记申请实行属地管理,单位在注册地、个人在户口所在地,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申请品种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在品种登记平台上实名注册。

一个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只能在一地申请登记。

第七条 一个品种由两个以上申请者分别提出品种登记申请的,最先申请的为申请者;同时申请的,最先完成该品种育种的人为申请者;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过品种权人的同意。

第八条 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个人在境内申请品种登记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种子企业代理。

第九条 申请登记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三)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品种名称。

第十条 申请者申请品种登记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包括:

(一)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申请表,包括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申请者、品种选育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育种者)、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不少于1个生产周期的品种比较试验报告,包括品种的形态特征、生物学特性、产量、品质、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等;

(三)抗性鉴定报告;

(四)育种过程以及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报告;

(五)种子、植株及果实等实物照片。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品种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文件存在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者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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