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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通知


(二)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自受理品种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报农业部,并通知申请者在30日内,将种子样品按有关规定提交至农业部植物品种标准样品库。逾期不提供种子样品的,视为撤回申请。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者。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登记和公告

第十三条 农业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品种登记申请进行复核,定期发布登记公告、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 登记公告内容包括:登记编号、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产量、品质、抗性、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等。

登记公告公布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禁止在生产、销售、推广过程中擅自更改该品种的通用名称。

第十五条 登记证书内容包括:登记编号、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公告号、证书编号。

第十六条 登记编号格式为:GPD +作物种类+(年号)+ 2位数字的省份代号+ 4位数字顺序号。

十七  已登记品种,存在申请文件、种子样品不实的,或者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的,由农业部撤销登记,并发布公告。

第十八条 已登记品种,申请者要求变更登记公告内容的,应当向原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等申请文件。

原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报农业部予以公告;不再提交种子样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农业部建立品种登记与种子样品信息数据库,通过品种登记平台,网上办理登记申请与受理,发布登记品种、撤销登记品种公告。

第二十条 品种登记单位及工作人员,对在登记过程中获知的申请者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提供登记品种的种子样品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一条 申请者对申请文件和种子样品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申请者在申请品种登记过程中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3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将该申请者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违反规定的,依照《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新《种子法》实施前已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且未退出的品种,育种者或品种权人,应当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2年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提交品种登记申请表、育种过程等申请文件,以及审定公告、审定证书复印件,提交种子样品,农业部予以登记公告。

已完成2个生产周期国家或省级品种区域试验未审定的,还应当提交品种试验报告、抗性鉴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在按原《种子法》确定为省级主要农作物以外省份已连续销售多年且有较大种植规模的品种,以及未被列为审定作物已连续销售多年且有较大种植规模的品种,育种者或品种权人,应当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2年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提交品种登记申请表、育种过程等申请文件,以及种子销售发票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提交种子样品,农业部予以登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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