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河南网许昌7月10日电 “这批种子出芽率低,主要是种子公司存储不当造成的,大家放心,他们已答应退还购买种子的农资款……”近日,在襄城县司法局姜庄司法所的调解和主持下,一起因豆种质量问题引发的农资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6月22日,襄城县姜庄乡于庄村的于某等人来到姜庄司法所,反映他们与该乡某农资销售部老板李某的纠纷,要求司法所出面调解处理。原来,麦收过后,于某等人在姜庄乡某农资销售部购买了品牌为“中黄24”的豆种。不料,播种10多天后,豆种不仅出芽慢,而且出芽率与其他豆种相比也明显偏低。他们找到某农资销售部老板李某询问情况,并要求李某赔偿。李某声称,他的豆种是通过正当渠道从某正规种子公司购进,不存在质量问题,拒绝了他们的赔偿要求,双方遂发生纠纷。
于某等人索赔遭拒后,就来到姜庄司法所求助,希望通过司法所帮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该所所长杨帅兵初步了解情况后,决定立案调解。他首先查看了于某等人豆地的出芽情况,确认了豆种出芽率确实较低的实情;随后,就与于某等人一起找到某农资销售部老板李某说明情况并进行调解。可是李某仍坚称种子不存在质量问题,不愿接受调解。
“种子出芽率低是客观事实,既然你是从正规种子公司进的货,可以向种子公司反馈进行检测,如果种子确实存在问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赔偿由种子公司支付,你又没有啥损失,你这样做,只会影响你的声誉……”杨所长一番循循善诱,让李某如梦方醒。于是,他立即与某种子公司取得联系说明情况。第二天,某种子公司就派出农业技术人员前来实地调查,并对李某出售的这批“中黄24”大豆种子进行检测。经过检测分析,农技人员得出是种子公司存储种子不当导致发芽率低的结论。并表示愿意退赔于某等人购买种子的农资款。
最后,在杨所长的调解下,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了一致的退赔协议:某种子公司负责退还于某等人所购豆种的全部农资款,于某等人自行处理豆种出芽率低的问题,今后,不得再以此提出其他赔偿要求。(袁欢 吴志军)
声明
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hq/1/2016-11-18/hq_1538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