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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垦扶贫资金项目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主管部门,内蒙古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内蒙古大兴安岭农场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监管,强化扶贫项目管理,经研究,我部决定组织开展农垦扶贫资金项目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农业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第39号令)、《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农财发〔2003〕38号)、《农业建设项目检查工作细则(试行)》(农办计〔2005〕86号)、《国有贫困农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7〕347号),以及批复的项目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等。

  二、检查内容

  (一)计划执行情况。检查项目实施内容是否与批复的项目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内容相符。

  (二)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以及项目单位责任、招投标、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等落实情况。

  (三)项目竣工验收情况。包括验收形式及评价、竣工后移交手续及使用期管护情况、扶贫效益情况等。

  (四)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包括资金到位(含配套资金)、使用和管理、概算控制、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五)项目组织实施中的经验做法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三、检查方式和要求

  (一)全面自查。各有关贫困农场要进行全面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垦区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面为黑龙江、广东、海南垦区不低于本垦区项目总数的60%,其余垦区均为100%。请分别于今年7月10日和7月31日前将自查情况、垦区现场检查报告报我部农垦局。

  (二)重点抽查。我部将组织专业机构对部分垦区的贫困农场进行抽查。抽查时间为今年8-10月。抽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将及时通报各垦区主管部门。

  四、检查范围

  自查范围包括各贫困农场2013年实施的全部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含以工代赈项目,下同)。重点抽查范围包括部分贫困农场2011-2013年实施的全部财政扶贫资金项目。

  五、其他要求

  各垦区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严格检查程序和工作纪律,认真对照批复内容,逐项检查,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确保检查质量,对查出的问题要弄清原因、明确责任,并提出有效整改意见。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6月20日

  附件:

  农办垦〔2014〕18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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