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质函[2014]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局:
根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与食品安全监管新的职能分工,为使执法监管与法律规定相协调,并针对新的形势对法条加以充实、完善和细化,在国家加快修订《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我部拟会同国家食药总局着手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请你单位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和本领域监管工作实际,对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需要修改、增减的法律条文和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14年12月20日前反馈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标准处。
联系人:徐学万、徐重新;
电
话:010-59193156、010-59192387;
传
真:010-59193315;
邮
箱:scszlc@agri.gov.cn。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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