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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鱼台化肥质量不合格 大蒜减产严重



  家住鱼台的随先生,购买质量4袋不合格化肥,施到自己的蒜地后,造成了大蒜严重减产后,将问题化肥的销售商和生产厂家告上了法庭。近日,鱼台法院审理了此案。
  据了解,2012年4月,随先生在武某开办的农资门市部内,购买山东某肥料生产公司的大蒜冲施肥4袋,施用后4亩大蒜枯黄、不抽苔、停止生长、减产,损失严重。尽管武某采取了补救措施,但大蒜的减产问题没有因此得到好转。2012年5月3日隋先生将武某和山东某肥料生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财产损失21520元。但在法庭上武某却称,随先生购买的化肥系山东某肥料公司生产,造成的损失,自己不应承担。原来,2012年4月清明节前后,这种化肥开始大量销售,不久武某就接到化肥生产公司通知,该化肥出现问题。随后武某停止了该肥料的销售,可此时已有约5吨这种化肥在农户手中。
  2012年4月23日,山东某化肥生产公司与武某就农户施用4.5吨此类化肥造成175亩大蒜发黄、减产达成协议,说明造成损失的原因系告武某卖化肥时说明不到位,造成施肥不当,和有些农户与其他化肥混用所致,与山东某化肥生产公司无关,责任归武某,山东某化肥生产公司出于人道主义自愿拿出现金13万元,帮助被告武某包赔175亩地农户损失。收下13万元后,武某写下175亩大蒜受害,与山东某公司无关的调查表,自己负全部责任。2012年6月25日,济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该肥料进行检验,检验报告结果为该产品不合格。
  鱼台法院在审理中认为,隋先生所受损失是山东某化肥生产公司生产的产品不合格或存在缺陷造成的,武某在销售化肥时没有造成化肥不合格或存在缺陷,山东某化肥生产公司没有举证证明该产品未投入流通。因此被告山东某化肥生产公司应对随先生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山东某化肥生产公司和武某达成的协议是该公司为了推脱责任,调查表也失去真实性,不能证明武某有过错使化肥存在缺陷应承担侵权责任。依照相关法律判处,被告山东某化肥生产公司,赔偿隋先生4亩大蒜损失2152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被告武某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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