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严格检疫监管。依法实施动物检疫,规范检疫出证行为。进一步加强动物饲养、屠宰、隔离、无害化处理“四类场所”和畜禽交易市场日常监管;认真执行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审批制度,严格跨省调运动物检疫监管和动物落地监管,降低动物疫情传入风险。
(十二)规范动物诊疗场所监督管理。完善动物诊疗机构和兽医执业管理制度,强化动物诊疗机构规范后期监管,尤其是要加强督导可追溯系统使用,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市场。
(十三)加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加强对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生物制品企业等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按国家要求配合做好亚洲I型口蹄疫、小反刍兽疫活病毒实验室活动的监管。按时限做好“全国兽医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年度网报和审查工作。开展兽医实验室基本情况及生物安全管理情况摸底调查。
(十四)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建设,及时对养殖、运输、屠宰等环节产生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不出现大规模乱抛病死畜禽危害环境和食品安全现象。
四、推动兽药产业发展
(十五)推动兽药产业健康发展。以转变兽药产业发展方式为主攻方向,完善兽药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制度,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科技创新,促进兽药产业健康发展。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推动解决产品同质化严重问题。严格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管,落实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和飞行检查等管理措施,加大对风险大、隐患高的兽药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添加、制假售假、违规使用等兽药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加大抗菌药物残留抽检覆盖面,提高抽检频率,追溯阳性样品。持续强化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开展抗菌药物风险评估。组织开展“兽用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畜禽安全用药规定,引导养殖户自觉规范兽药使用行为。
五、加强屠宰行业管理
(十六)强化屠宰专项整治。组织开展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加大对乡镇小型屠宰场点“代宰”行为和屠宰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的整治力度。积极推行网格化监管、黑名单管理制度,严格管理薄弱环节和问题场所,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十七)引导屠宰产业转型升级。研究出台促进畜禽屠宰产业健康发展指导意见,明确产业发展方向,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加强畜禽屠宰统计监测,及时、准确报送屠宰政务信息和监测信息。强化屠宰行业发展研究,及时预警处置行业潜在风险。加快技术升级和产业转型,加大屠宰技术人员培训力度,健全屠宰检验体系,提高屠宰企业质量自控能力。继续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从严掌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清理标准,符合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法定设立条件的,及时核发新证;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依法取缔。对新设立的畜禽屠宰企业,严格审核把关。推进“厂场对接”“厂超对接”,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推进畜禽屠宰标准化生产,促进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指导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督促畜禽屠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畜禽屠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六、加强兽医体系能力建设
(十八)强化兽医队伍建设。加强官方兽医管理,有序开展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复核。做好2016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加强乡村兽医考核、培训,严格乡村兽医登记备案管理。积极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总结交流试点经验,扩大试点范围,推广成功模式,提高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组织化水平和社会化服务水平。
(十九)提高兽医实验室能力。完成牡丹江、佳木斯、齐齐哈尔、大庆四个省级区域性兽医实验室考核、复审、计量认证工作。2016年底前所有市县兽医实验室通过考核,对考核有效期已满的兽医实验室进行复审。组织开展兽医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工作,全部市县实验室纳入比对范围,比对结果作为兽医实验室考核的重要依据,并通报全省。
(二十)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依托黑龙江省电子出证系统,完善基础信息、兽医卫生监督、动物疫病防治、无害化处理、机构队伍管理等相应功能模块,建设黑龙江省动物防疫信息一体化平台,积极推动同步移动终端设备的研发与应用。推进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6月1起全面实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按照农业部要求做好现有电子出证平台与中央级平台对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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