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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终裁对美国进口肉鸡征反倾销税


商务部9月26日发布公告,最终裁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倾销,并将从2010年9月27日起对其征收反倾销税,终裁对所列美国大部分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率相比初裁的64.5%的倾销幅度调整为51.8%反倾销税率。

公告显示,反倾销税率实施期限为5年。终裁中对美国皮尔格林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率为53.4%,泰森食品有限公司与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为 50.3%,其余32家具名公司的反倾销税率均为51.8%,而所有其他经营该产品出口的美国公司倾销幅度为105.4%。

今年2月5日,商务部初步裁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倾销,决定自2010年2月13日起对该产品按相应倾销幅度征收保证金,并判定美国皮尔格林公司倾销幅度为80.5%,泰森食品有限公司与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为43.1%,44.0%,另外26家具名公司倾销幅度均为64.5%,而所有其他经营该产品出口的美国公司倾销幅度为105.4%。

商务部自2009年9月27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0年2月5日公告表示,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倾销,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今天(9月26日)公布的终裁结果维持这一初裁决定。

另外,商务部今年8月30日曾公告表示,最终裁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补贴,自8月30日起对其征收反补贴税,实施期限5年,税率从4%到 30.3%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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