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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出口禽场血清学监测实施方案


有效状况: 已实施 发布部门: 辽宁省动物防疫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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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监测范围和内容

  1、禽流感和新城疫

  各市、县(区)辖区内的用于出口的肉禽场。

  2、白痢

  为出口禽场提供鸡雏的种鸡场。

  二、样品的采集

  (一)禽流感和新城疫血清学监测

  1、方法:用消毒过的干燥注射器由翅静脉采血,注入清洁干燥试管内,在室温下静置或离心,待血清析出后使用,每只鸡应更换一个针头与注射器,严禁交叉使用。

  2、采样日龄:肉鸡在45-50日龄间采样进行禽流感、新城疫血清学监测。种鸡在开产前和产蛋中期进行现场白痢监测。

  3、监测比例:每个被检鸡场年度内采样次数不应少于两次。采血比例按0.5%。单个禽场的采血数量应不少于20。

  (二)白痢监测

  现场采全血进行。

  三、监测方法

  (一)禽流感、新城疫

  采用ELASE方法进行监测。具体操作方法见诊断液附带的说明书。

  (二)白痢

  采用全血平板方法进行监测。

  1、种鸡饲养场自检

  所有种鸡应在49-55日龄进行第一次检疫,隔半月进行第二次检疫,开产前进行第三次检疫。

  (1)若首次检疫全为阴性,则第二次检疫按存栏数的10%抽检,但抽检总数不低于200只;若第二次检疫出现阳性则立即普检,第三次检疫仍按10%抽检,但总数不低于200只;若出现阳性再普检。

  (2)若首次检疫全为阴性,第二次抽检仍全为阴性,则第三次可以不再进行检疫。

  2、市、县(区)抽检验收

  抽检比例:每场每年抽检两次,每次按存栏鸡的10%监测,抽检总数不低于200只。

  监测使用的抗原和标准阴、阳性血清由省站负责统一采购供应。

  四、结果与出具报告

  1、各市、县(区)站在监测过程中,检出禽流感抗体阳性,应在24小时内上报省站,同时采集活鸡气管和泄殖腔棉拭子送省站做病原学检测。该批鸡不得用于出口。

  2、白痢血清学和病原学全为阴性的鸡场,方可发放种畜禽经营许可证;血清学或病原学阳性之一的种鸡场,不能做种用。饲养场要重新净化,净化后重新申报。

  3、各市、县(区)站应在收到样品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一正二副,正本交被检单位,副本一份交当地检疫部门,一份存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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