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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时期高致病性禽流感灭活疫苗批签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三章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八条 禽流感灭活疫苗供应、使用单位在发现禽流感灭活疫苗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生产企业。


  第九条 生产企业接到供应、使用单位的通知后,应立即核查本批疫苗的生产检验记录,并及时告知该批疫苗的供应、使用单位暂停供应、使用该批疫苗。


  第十条 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派2名以上的兽药监督员,现场封存出现质量问题的疫苗,并按照《兽药监督抽样管理规定》的规定抽取5瓶以上的疫苗样品。


  第十一条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派兽药监督员封存抽样的同时,应组织有关兽医技术专家,根据疫苗的使用情况和免疫禽的反应进一步确认疫苗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在确认疫苗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及时报告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苗质量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中监所。


  第十四条 中监所接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报告后,应及时派专家赴现场调查、核实,并通知驻厂监督员核查该批疫苗的批生产和检验记录。


  第十五条 中监所在调查核实基础上,安排有关人员按照农业部批准的质量标准,对企业所留的同批批签发样品和现场留样进行监督检验。


第四章 质量事故的结果判定和处理


  第十六条 中监所根据调查情况和检验结果,对疫苗的质量做出判定。


  第十七条 经中监所确认该疫苗质量事故是由生产企业造成的,该疫苗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企业负责;中监所停止该企业禽流感灭活疫苗的批签发;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取消该企业生产禽流感灭活疫苗的资格。


  第十八条 经中监所确认该疫苗质量事故是由供应单位造成的,该疫苗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供应单位负责;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全国通报批评该供应单位,并取消该供应单位供应禽流感灭活疫苗的资格。


  第十九条 经中监所确认该疫苗质量事故是由使用单位造成的,该疫苗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该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疫苗质量事故是生产、供应企业造成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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