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3不应使用违禁药物。
4.3.4不应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
4.3.5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应符合标签和相应标准所规定的含量。
4.3.6使用时应遵照产品饲料标签所规定的用法、用量使用。
4.3.7宜使用植酸酶减少无机磷的用量。
4 4 饲料加工过程
4.4.1卫生要求
饲料企业的工厂设计与设施卫生、工厂卫生管理和生产过程的卫生应符合GB/T 16764的要求。
4.4.2配料
4.4.2.1定期对计量设备进行检验和正常维护,以确保其精确性和稳定性,其误差不应大于规定范围。
4.4.2.2微量和极微量组分应进行预稀释,并且应在专门的配料室内进行。
4.4.2.3配料室应有专人管理,保持卫生整洁。
4.4.3混合
4.4.3.1 混合时间,按设备性能不应少于规定时间。
4.4.3.2 混合工序投料应按先大量、后小量的原则进行。投人的微量组分应将其稀释到配料称最大称量的5%以上。
4.4.3.3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时,应根据药物类型,先生产药物含量低的饲料,再依次生产药物含量高的饲料。
4.4.3.4同一班次应先生产不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然后生产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为防止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交叉污染,在生产不同加入药物添加剂的饲料产品时,对所用的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应进行彻底清理。
4.4.4留样
4.4.4.1新接受的饲料原料和各个批次生产的饲料产品均应保留样品。样品密封后留置专用样品室
或样品柜内保存。样品室和样品柜应保持阴凉、干燥。采样方法按GB/T 14699执行。
4.4.4.2留样应设标签,载明饲料品种、生产日期、批次、生产负责人和采样人等事项,并建立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
4.4.4.3样品应保留至该批产品保质期满后3个月。
5测定方法
5.1 粗蛋白:按GB/T 6432执行。
5.2 钙:按GB/T 6436执行。
5.3 总磷:按GB/T 6437执行。
5.4 黄曲霉毒素B-:按GB 8381执行。
5.5 总砷:按GB/T 13079执行。
5.6 铅:按GB/T 13080执行。
5.7 汞:按GB/T 13081执行
5.8 镉:按GB/T 13082执行。
5.9 氟:按GB/T 13083执行。 1
5.10 氰化物:按GB/T 13084执行。
5.11 硝酸盐:按GBfr 13085执行。
5.12 游离棉酚:按GBfr 13086执行。
5.13 异硫氰酸酯:按GB/T 13087执行。
5.14 晤唑烷硫酮:按GBfr 13089执行。
5.15 六六六、滴滴涕:按GB/T 13090执行。
5.16 沙门氏菌:按GB/T 13091执行。
5.17 霉菌:按GB/T 13092执行。
5.18 细菌总数:按GB/T 13093执行。
5.19 饲料采样方法:按GB/T 14699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感官要求、粗蛋白含量、钙含量、总磷含量为出厂检验项目,其余为型式检验项目。
6.2 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生产厂可根据工艺、设备、配方、原料等的变化情况,自行确定出厂检验的批量。
6.3 试验测定值的双试验相对偏差按相应标准规定执行。
6.4 检测与仲裁判定各项指标合格与否时,应考虑允许误差。
7 判定规则
卫生指标、限用药物、禁用药物等为判定合格指标。如检验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应重新取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中有一项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
8 标签和包装
8.1 标签
8.1.1 商品饲料应在包装物上附有饲料标签,标签应符合GB 10648中的有关规定。
8.2 包装
8.2.1 饲料包装应完整,无漏洞,无污染和异味。
8.2.2 包装材料应符合GB/T 16764的要求。
8.2.3 包装印刷油墨无毒,不应向内容物渗漏。
8.2.4 包装物的重复使用应遵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8.3 贮存
8.3.1 饲料的贮存应符合GB/T 16764的要求。
8.3.2 不合格和变质饲料应做无害化处理,不应存放在饲料贮存场所内。
8.3.3 饲料贮存场地不应使用化学灭鼠药和杀鸟剂。
8.4 运输
8.4.1 运输工具应符合GB/T 16764的要求。
8.4.2 运输作业应防止污染,保持包装的完整性。
8.4.3 不应使用运输畜禽等动物的车辆运输饲料产品。
8.4.4 饲料运输工具和装卸场地应定期清洗和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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