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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传染病疫情动态及防制建议


1 国外畜禽传染病疫情动态及防制经验
  畜禽传染病是对养殖业危害最严重的一类疾病,它不仅可能造成大批畜禽死亡和畜产品的损失,影响人民生活和对外贸易,而且某些人畜共患的传染病还能给人民健康带来严重威胁。尤其是现代化的养殖业,畜群饲养高度集中,调运频繁,更易受到传染病的侵袭。因此对畜禽传染病的防制和研究,历来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并已取得显著的进展。畜禽主要传染病的控制和消灭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兽医事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丹麦、日本、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在消灭畜禽主要传染病方面已取得显著成绩。他们在畜禽传染病的研究方面也不遗余力,如美国农业部所属各兽医研究所及各大学兽医学院均集中力量,研究在美国发生的各种畜禽传染病,还设有专门研究国外病的梅岛动物病研究中心(PIADC),研究尚未传入美国或早已扑灭的重要传染病,如口蹄疫、非洲猪瘟等。
  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所属国际兽疫局(FAO-WHO-OIE)将各种动物传染病按其造成危害的严重性分为三大类。A类16种,B类86种,C类31种。其中A类为严重的烈性传染病,这些病传播迅速,常超越国界,可引起严重的经济问题或公共卫生问题,对畜禽及其产品的国际贸易有重要影响。按规定须在发病确诊后24 h内向国际兽疫局申报疫情,要求全力组织扑灭,以免扩大传播。这16种动物传染病包括:口蹄疫、牛瘟、小反刍兽瘟(羊瘟)、水疱性口炎、牛肺疫、结节性皮病、裂谷热、蓝舌病、羊痘、非洲马瘟、非洲猪瘟、猪瘟、猪水疱病、猪传染性脑脊髓炎、鸡瘟(禽流感)和新城疫。这些烈性传染病除牛肺疫外均为病毒性传染病,可通过多种途径传播,常可形成大规模流行,目前的地理分布主要是在非洲、欧亚大陆以及拉丁美洲等地。这些传染病在流行过程中同时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如非洲猪瘟近30年来在西班牙等地的流行强度逐年下降。最初流行强度大,呈流行性、发病多为急性经过。目前已呈地方流行性、多为亚急性或慢性过程,且病毒毒力亦在变低。猪瘟和新城疫在全球的流行也有类似的变化,目前世界各国典型的猪瘟和新城疫暴发流行已不多见。流行形式从频发的大流行转变为地方流行性或地区散发。发病的特点出现所谓非典型(温和型)猪瘟和非典型新城疫。另一方面,由于放松兽医监督,未及时诊断防治,有些烈性传染病在长期稳定后又可重新暴发流行,例如英国在消灭猪瘟20年后又暴发典型猪瘟。比利时在1990年暴发猪瘟销毁100万头猪。荷兰在1997年暴发猪瘟销毁200万头猪。英国等欧洲国家鸡新城疫重新暴发流行,为扑灭疫情,销毁4 000余万羽鸡,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各国加强了防疫工作,国外畜禽传染病疫情动态,总的趋向是一些旧病已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但由于科技尤其是兽医微生物学的进步,一些过去未能发现的畜禽传染病得以查明。同时由于养殖业生产方式的发展,一些条件性病原微生物引起的疾病得以传播流行,因此近年来出现了不少新病并造成严重损失,引起各国重视,如猪传染性胸膜肺炎、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牛海绵状脑病、莱姆病和鸡传染性贫血等。
  国外控制和消灭畜禽传染病的一些主要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例如:
1.1 严格执行兽医法规
  这是控制和消灭传染病的重要保证。世界很多国家根据长期防疫工作的实践和存在的问题,制订了一系列的法令和规章,统称为兽医法规。例如美国目前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防疫的法令都收集在美国联邦法典第9卷中,由联邦政府颁布实施,成为公民应该遵守的法律。这些法规条款明确具体,便于执行,且具有强制性,因而具有法律的性质。法规对执行人员的职责范围规定明确,并授予一定权力。各国法规都重视预防为主的原则,对防疫、检疫工作都有十分明细的规定。
1.2 制订长期的防疫规划
  对一些危害严重的畜禽传染病制订长期的防疫规划,达到最后消灭的目标。如美国通过制订防疫规划,自1962年至1976年经过14年的努力,终于消灭猪瘟,就是一个成功的经验。
1.3 采取以检疫为重点的综合性防制措施
  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在防疫过程中强调综合性措施,常以检疫、诊断为主,疫苗注射为辅。坚持扑杀病畜(包括与病畜接触过的同群畜禽)和由政府给予经济补贴的政策。以美国为例,通过检疫,就地隔离病畜、防止疫病扩散,是美国农业部严格执行的防疫手段。由于对检疫工作高度重视,在技术上有一套先进的检疫手段,能准确地查出急性和隐性的带疫病例,大大地减少了国外疫病的入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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