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b)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
5.1.2 交收检验
每批产品交收前,生产单位都应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内容包括
杂质、水分、黄粒米、不完善粒、色泽、气味以及包装、标志,或
为合同要求的项目,检验合格后并附合格证方可交收。
5.2 组批
同产地、同等级、同类型、同生产技术方式收获的稻谷,经加工包
装出厂的产品为一个检验批次。
5.3 抽样方法
按GB 5491和GB/T 5490的规定抽取样品。
5.4 判定规则
5.4.1 若全部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该批产品为合格产
品。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该产品为不合格
产品。
5.4.2 该批次样本标识、包装、净含量不合格者,允许生产单位进
行整改后申请复验一次,加工质量和卫生指标检验不合格者不进行
复验。
6 包装、标识、运输和贮存
应符合NY/T 5190-2002中第7条、第8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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