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建立并保持患病动物的治疗记录,包括患病家畜的畜号或其他标志.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用药的经过.治疗时间.疗程.所用药物的商品名称及主要成分。
4.7 禁止使用有致畸.致癌.致突变作用的兽药。
4.8 禁止在饲料中添加兽药。
4.9 禁止使用激素类药品。
4.10 禁止使用安眠镇静药,中枢兴奋药,镇痛药,解热镇痛药,麻酸药,肌肉松驰药,化学保定药,麻醉药,肌肉松驰药,化学保定药,巴比妥类药等用于调节神节神经系统机能的兽药。
4.11 禁止使用基因工程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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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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