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检查验收合格的兽药GSP企业,如果在有效期内改变了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或在经营场所、经营条件以及零售连锁门店数量上发生了以下变化的,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其进行专项检查:
1、兽药批发企业和兽药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办公、营业场所和仓库迁址。
2、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导致企业类型改变。
3、零售连锁企业增加了门店数量。按新增门店数量的50%抽查,但应不少于3家;新增门店数少于3家的,逐家检查。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海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要求的企业,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责成限期整改。对严重违反《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的企业,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依法撤销其兽药GSP验收合格资格,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布。
(四)对撤销兽药GSP验收合格资格以及《兽药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企业,如再次申请检查验收,需在公布撤销GSP验收合格资格和超过有效期之日起1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五)省农业厅组织兽药GSP督查组对各市、县已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合格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随意降低准入条件、弄虚作假、涂改检查结论报告或庇护违法违规企业取得兽药GSP检查验收合格资格的,将依法撤销检查验收合格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七、附言
(一)本办法中“严重违反”一词的含义,是指检查验收合格企业出现过违规经销假劣兽药、违禁兽药的问题,或者存在《海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中3项以上(含3项)严重缺陷的问题。
(二)本办法由海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声明
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yz/sy/2011-01-04/1208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