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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堂:药物防治鱼病还是当前主要方式


GSP时代,正规渔药企业可以联合建立共同的大市场,或建立全国性的渔药连锁超市,实行产品配送制、分地经营制、质量分级制等。

  协作升标是创新性尝试

  首先我想说明的是,5年前的升标工作,部分渔药企业组成升标协作组提高了升标效率,缩短了升标时间,节省了成本,也盘明了我国渔药生产经营的情况。协作升标是一种对渔药管理工作的创新性尝试,也为加强全国的渔药管理提供了一些可供借鉴的经验。
  其次,目前允许生产和销售、使用的150多种渔药并非全国升标协作组的单体作用,它是全国升标协作组、江苏省升标协作组和部分企业自行申请升标共同的结果,甚至还有30多种渔药是《中国兽药典》中早已载入可用于渔业的产品,全国升标协作组的升标品种仅占全部品种的一半左右。
  第三,目前国标渔药正在进行转正审定和审核,究竟能有多少种能通过并转为正式的国家标准渔药还不得而知,并没有比例上的限制,关键是根据国家渔药升标原则和技术要求,逐一审核每种渔药的各种试验结果,只有实验数据齐备、渔药疗效可靠的品种才可能转为正式的国标渔药。
  第四,国标渔药的转正审核和审定工作即将完成,也就是说待正式的国标渔药公布后,各渔药生产企业要严格按国家规定和要求生产、销售和经营国家标准渔药,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暂停和禁止使用的渔药。对于未能转为正式国标渔药的品种,渔药企业可以再次组织起来,分工协作,共同开展补充完善所缺少的实验工作和数据,重新申请升标。
  目前我国的渔药企业所生产的品种同质化现象严重,很少有专一专业性的生产企业。另外,因部分企业的技术力量、质量控制和检测手段有限,不同企业所生产的同一品种质量差异很大,造成使用者选用困难。从为使用者负责和维护企业利益上讲,同质化生产的企业间可以开展股份制合作,形成较大的企业集团,统一生产工艺、统一原料质量、统一产品标准、统一检测方法等,确保产品重量,维护共同市场。

  渔药企业可联合建立共同大市场

  国家强制实行GSP制度,即《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政府试图解决市场上的兽药质量问题,防止或杜绝假冒伪劣及禁用兽药流入市场。因为兽药的质量问题事关养殖生产安全、环境生态安全和养殖产品的消费者健康,只要是负责任和有良知的企业都应遵守这一管理规定。目前许多地方政府为确保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不得已而为之,探索实行农业投入品(主要是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等)的市场准入制度,或质量备案制、药品配送制度等,其目的不是限制农业投入品企业的生产经营,而是控制市场上的农业投入品质量,来达到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对于即将到来的GSP时代,渔药企业要严把产品质量关,加强行业自律和企业自律,切实做到不合格产品不出场。另外,正规的渔药生产经营企业也可以通过建立起自己的行业或产业组织,以强化行业和产业间的自律行为,相互监督,共同维护渔药市场;并与兽药行政管理和农业(渔业)执法部门加强合作,严厉打击投机行为,净化渔药市场。也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好渔药市场,从而维护好正规渔药生产和经营企业的利益。
此外,正规渔药企业还可以联合建立共同的大市场,或建立全国性的渔药连锁超市,实行产品配送制、分地经营制、质量分级制等,这样即可节省各个企业自行建设销售网的费用,又能将技术人才集到企业生产上来,集中精力研发新产品和新工艺等,做大做强企业。但切不可通过投机取巧方式来规避风险。

  非药品归属有待商榷

  微生态制剂、微生物肥料即有益微生物在渔业上的应用范围、应用量越来越大,原因是这类产品以其无毒、无残留和净化水质、提供优质蛋白源等而日益受到养殖生产者的青睐,市场日渐红火。但目前其行政管理归属不明,处于无人管理的真空状况,市场也极为混乱,产品质量差异极大,甚至有在产品中添加不明物质的行为,给养殖水产品造成了一定的质量安全隐患。原因是这类产品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渔药或兽药,如果按《中国兽药典》中的渔药定义,应属兽药,应由兽医行政部门管理;如果作为养殖水质调节剂或底质改良剂而用于水产养殖业而言,应由渔业行政部门管理;但若作为水环境净化剂或处理剂使用而言,又应属环保部门管理;若仅从产品质量监督和市场经营上考虑,又应属环保和工商行政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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