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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湖北狂犬病例70%在农村 流通接种存在漏洞


湖北省黄梅县新开镇农妇李杏兰被狗咬伤后,注射了狂犬疫苗。20天后,李因狂犬病发作死在医院里,家属因此对疫苗产生了怀疑,将接种疫苗的村卫生室告上了法庭。4月4日至9日,记者对这一案件进行深入采访后发现,农村狂犬病的防治工作,特别是狂犬疫苗管理,存在着不少漏洞。  

疫苗官司

  今年春节后,李杏兰的儿子梅建伟投书有关部门,要求查清其母死因。梅建伟在信中称:

  2006年10月18日,李杏兰被自家的狗咬伤。晚6时许,到团坡村卫生室治疗。医务人员给她注射了破伤风抗毒药物后,又接种了狂犬疫苗。随后几日,分别进行了疫苗的第二次至第四次接种。11月9日,李杏兰开始出现症状,11日在黄梅县人民医院死亡。医院确认死因为狂犬病。

  打了疫苗,却没能挽回生命,梅家人怀疑疫苗有问题。于是,他们请黄梅县九池法律服务所的法律人员梅登良调查疫苗。梅登良调查发现,2006年一共有16人在团坡村卫生室注射过疫苗,但村卫生室从新开镇卫生院一共只领了13份疫苗。梅登良初步判断,卫生室的疫苗有来路不正的嫌疑。

  于是,死者家属向黄梅县药监局进行了举报。黄梅县药监局的调查结果是,村卫生室医务人员李标曾于2006年4月私自从黄梅县惠康医药公司小池批发部购进人用狂犬疫苗两份,并给村民接种。得知这个消息后,梅家人立即将李标告上了法庭。

  首席杀手

  狂犬病,是国家传染病防治法中确定的乙类传染病。2006年,狂犬病列我国传染病死亡数首位。据湖北省疾控中心统计,去年湖北省共报告狂犬病218例,死亡218人,死亡率100%。据了解,由于狂犬病可防而不可治,早期的伤口处理及免疫预防实际是非常重要的治疗,也是被咬伤者保住性命的惟一方式。

  湖北省疾控中心免疫防疫部主任郑景山介绍说,关于狂犬病疫苗的生产、流通以及接种,国家有着严格的规定。在生产环节,每个批次的疫苗必须经过国家检测中心检测后,完成批签发程序才能进入市场流通。在流通环节,必须是有资质的单位才能运输销售疫苗。以上两个环节由药品监督部门进行管理。在接种环节,必须是具备疫苗接种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这个环节由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然而,记者在黄梅县了解到的情况并非如此。

  流通漏洞

  左宝珍,黄梅县惠康医药公司小池批发部经理。他对记者说,确实有很多医药销售机构在不具备疫苗销售资质的情况下,从各种渠道购回疫苗,然后对外销售。

  据黄梅县药监局局长胡立斌介绍,小池批发部通过一个叫严立英的业务员,从武汉金康源生物制品公司购进5份狂犬病疫苗,其中的两份卖给了李标。记者在黄梅县药监局看到一张发票的复印件。这份小池批发部开出的发票,购买单位上写的是李标的名字,销售的品名是一种叫K达美康的药品。数量为2盒,金额为56元。“这就是李标购买狂犬病疫苗的发票,李标已经承认了。”执法人员告诉记者。

  小池批发部为什么要用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方式,冒险经营呢?黄梅县疾控中心主任梁文雄告诉记者,去年5月份之后,由于采用了一种不含佐剂、效果更好的疫苗,所以黄梅县疾病控制中心门诊部狂犬病疫苗接种价格从120元/人份,提高到260元/人份。一部分个体诊所为利益所驱,直接从一些商贩手中购买原来的疫苗给群众接种,以获取几倍的利益。

  据记者了解,金康源公司是一家具有生物制品销售资质的企业。根据《疫苗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金康源的业务员不应该将疫苗销售给不具备疫苗销售资质的小池批发部。左宝珍说,我们当时是以私人要用为借口搞到的。“不是我们一家在打擦边球,很多单位都在搞!”

  疫苗必须在低温恒温状态下运输储藏,否则其效用会降低或失效,而私下流通交易无法保障这种“冷链运输”。黄梅县药监局局长胡立斌告诉记者。黄梅县药监局在李杏兰事件后,对黄梅县的医药批发和零售单位以及部分医疗机构进行了一次大的清查,结果发现,有30%以上的单位,存在超范围经营和私自购进狂犬病疫苗的行为。

  接种隐忧

  李标的团坡村医务室位于村头的公路旁。新盖的3层楼一楼客厅是治疗室,另外两间分别是药库和配药室。31岁的李标毕业于黄梅县卫生学校,2002年获得县卫生局核发的疫苗接种人员资格证书。据黄梅县药监部门有关人士讲,李标的卫生室在县里条件是比较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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