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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岗位操作法内容包括:生产操作方法和要点,重点操作的复核、复查,中间体、半成品质量标准及控制,安全和劳动保护,设备维修、清洗,异常情况处理和报告,工艺卫生和环境卫生等。
  3、标准操作规程内容包括:题目、编号、制定人及制定日期、审核人及审核日期、批准人及批准日期、颁发部门、生效日期、分发部门、标题及正文。
  4、批生产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剂型、规格、本批的配方及投料、所用容器和标签及包装材料的说明、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操作者、复核者签名,有关操作与设备、相关生产阶段的产品数量、物料平衡的计算、生产过程的控制记录、检验结果及特殊情况处理记录,并附产品标签、使用说明书。
  第六十九条 产品质量管理文件主要包括:
  1、产品的申请和审批文件;
  2、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质量标准、企业内控标准及其检验操作规程;
  3、产品质量稳定性考察;
  4、批检验记录,并附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单。
  第七十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查、批准、撤销、印刷和保管的管理制度。分发、使用的文件应为批准的现行文本,已撤销和过时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第七十一条 生产管理文件和质量管理文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文件标题应能清楚地说明文件的性质;
  2、各类文件应有便于识别其文本、类别的系统编号和日期;
  3、文件数据的填写应真实、清晰,不得任意涂改,若确需修改,需签名和标明日期,并应使原数据仍可辨认;
  4、文件不得使用手抄件;
  5、文件制定、审查和批准的责任应明确,并有责任人签名。

第九章 生产管理

  第七十二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制订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标准操作规程,并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时应按原文件制订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三条 生产操作前,操作人员应检查生产环境、设施、设备、容器的清洁卫生状况和主要设备的运行状况,并认真核对物料、半成品数量及检验报告单。
  第七十四条 每批产品应按产量和数量的物料平衡进行检查。如有显著差异,必须查明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释、确认无潜在质量事故后,方可按正常产品处理。
  第七十五条 批生产记录应及时填写,做到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并由操作人及复核人签名。记录应保持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更改时应在更改处签名,并使原数据仍可辨认。
  批生产记录应按批号归档,保存至兽药有效期后一年。未规定有效期的兽药,批生产记录应保存三年。
  第七十六条 在规定期限内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并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中生产出来的一定数量的兽药为一批。每批产品均应编制生产批号。
  第七十七条 兽药生产操作应采取以下措施:
  1、生产前应确认生产环境中无上次生产遗留物;
  2、应防止尘埃的产生和扩散;
  3、不同产品品种、规格的生产操作不得在同一生产操作间同时进行;有数条包装线同时进行包装时,应采取隔离或其它有效防止污染或混淆的设施;
  4、生产过程应按工艺、质量控制要点进行中间检查,并填写生产记录;
  5、生产过程中应防止物料及产品所产生的气体、蒸汽、喷雾物或生物体等引起的交叉污染;
  6、每一生产操作间或生产用设备、容器应有所生产的产品或物料名称、批号、数量等状态标志;
  7、不同药性的药材不得在一起洗涤,洗涤后的药材及切制的炮制品不宜露天干燥;
  8、药材及中间产品的灭菌方法以不改变药材的药效、质量为原则。
  第七十八条 应根据产品工艺规程选用工艺用水,工艺用水应符合质量标准,并定期检验,检验有记录。应根据验证结果规定检验周期。
  第七十九条 产品应有批包装记录,内容包括:
  1、待包装产品的名称、批号、含量规格和包装规格;
  2、印有批号的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及产品合格证;
  3、待包装产品和包装材料的领取数量及发放人、领用人、核对人签名;
  4、已包装产品的数量;
  5、前次包装操作的清场记录(副本)及本次包装清场记录(正本);
  6、本次包装操作完成后的检验核对结果、核对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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