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为特殊兽药,并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列为特殊管理品种。国务院又分别制定了上述特殊药品的单项管理办法。特殊兽药的管理按照以上规定及农业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使人或动物中毒或死亡的药品,如三氧化二砷、阿托品等。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主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等。兽用麻醉药品的使用只限用于兽医医疗单位(包括动物园、牧场)、科研、大专院校等部门。需用单位应向当地农业(畜牧)局办理申请手续,经地区以上农业(畜牧)局批准后,向麻醉药品供应点购用。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人或动物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如安钠咖等。
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如131碘、32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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