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使用等等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1.3 兽医生工作的内容
兽医生作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①保障动物的健康安全,包括农场兽医,诊所伴侣动物保健和野生动物保护;②保障人的安全,主要控制人畜共患病的发生,如狂犬病、布氏杆菌病等;③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对人食用的安全,控制兽药残留、食品中的有害毒物和微生物;④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如抗生素人畜共同品种给动物使用,全造成抗药菌株的增加,影响人的医疗效果。
1.4 兽医立法和执法
由于兽医工作直接关系到动物和人的安全问题,是强制性的,是政府要管的重要事项,所以必须有完整的法津法规。法津框架包含兽医生工作的四个方面,应包含兽药两大内容。兽医执法必须到位,要健全机构,配足技术人员,提供设施和手段。政府有能力切实监督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的全过程、兽医药产品生产和使用的全过程,否则就会出现问题。
2 我国兽医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兽医工作经过50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兽医中高等教育、兽医科研和兽医服务等体系。兽医药品和生物制品的生产不断提高,有的企业达到了国际同类企业的生产水平。兽药质量临督和检验工作也有了较大发展。但也必须看到,在动物卫生措施上,我们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一些做法与国际通行原则不符。
2.1 兽医管理体制问题
从畜产品产业链的养殖、加工、流通到国际贸易呈部门分割,农业部的兽医行政管理主要是在动物饲养阶段的疫病防疫和兽医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管理。食品的卫生安全问题由卫生部管理;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进出口由国家出入境临督检验疫局管理;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进出口由国家出入境临督检验疫局管理;畜产品的国际贸易由外经贸部管理。这种分段管理的方式,不利于兽医工作的统一实施,已影响了动物疫病控制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保障整个链条的运行。
2.2 兽医工作体系问题
兽医工作的政府行为与兽医服务的市场行为混在一起,兽医的执法监督力量不足,保障措施不完善,而兽医服务的市场没放开,发育不良,两方面都难于到位。
2.2.1 我国的官方兽医体制没有建立起来,兽医行政门,目前,畜牧兽医局的编制31个,兽医工作三个处(兽医处、兽药药政处、外检处)9个职位,管理着100多亿只动物卫生健康、人畜共患病的控制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等项工作。与国家对人医人药的行政管理部门相比较(卫生部、国家医药临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监督管理),差距是很大的。从省地县整个体系看,在2001年地方机构改革中,兽医机构的设置各地不一,有的只是在畜牧处中设1~2人管兽医工作。兽医行政机构中非兽医专业人员从事兽医管理在基层较普遍。按照《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的原则,动物饲养和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等活动要在政府的官方兽医体系监控之下。从目前我国的兽医体制和体系看,尚未形成这样的格局。
2.2.2 兽医防疫临督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概念模糊,虽是执法主体,但在实际运作中,多数地方是疫防服务与检查监督混在一起,是官办事业机构,又搞经营创收养活自身。
2.2.3 基层乡镇级兽医站各地情况不一,真正靠市场需求从事兽医服务的民办机构难以生存。在国外,从业兽求从事兽医服务的民办机构难以生存。在国外,从业兽医是很好的职业,服务水平高,收入也高。兽医职业从业活动在WTO的服务贸易协定中,属于专业服务,在乌拉圭回合有关服务贸易谈判结果中,有27个国家有兽医服务承诺。我们应当将兽医服务活动与政府的兽医医监督执法活动适当分离,对内部体系进行实质性调整。
2.3 兽医工作的国内财政支持政策不到位,支持力度不够,重大疾病的扑灭计划难实施真正要扑灭一个动物疫病,需要技术措施和行政措施加财政支持政策三方配套。
2.4 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问题未从源头采取措施,立法出现空白 兽药残留问题主要在饲养阶段形成,养殖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违法添加药物,包括人药和兽药,已造不良影响和潜在危害。但我国目前尚未有相应的兽医食品卫生法规。中华人民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执法主体是卫生部,食品卫生法中并没有涉及兽药残留的问题。
2.5国内动物疫病防疫和动物源性食品兽药残留超标的实际状况,尚达不到开展国际贸易的基本要求在《法典》中规定的15种A类动物疫病中,有一些仍在发生,象猪瘟和鸡新城疫还很普遍。由于对兽药使用的监控措施不到位,在市场利益驱动下。由于对兽药使用的监控措施不到位。在市场利益驱动下,养殖生产中乱用药控措施不到位,在市场利益驱动下,养殖生产中乱用药的问题比较突出。为了增加猪肉的瘦肉率,在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伦特罗;为了控制疫病超量使用抗生素,有的还相当严重。即使动物产品不出口,国人的健康更重要,这些问题也必须解决。
声明
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yz/sy/2006-01-13/1177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