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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三)有关费用包括鉴定费、误工费以及因索赔引起的其他合理费用。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受理、审核、审批权限,县级人民政府未设立农业部门的,由其上一级农业部门行使。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作物种子,是指粮食、棉花、油料(木本油料除外)、麻类、糖料、蔬菜、果树(干果类除外)、茶、花卉(木本花卉除外)、桑树、烟草、中药材(木本药材除外)、草类、绿肥、食用菌等农作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等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

              (二)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国家和省农业部门分别确定的其他1至2种农作物。

              (三)常规种子,是指能够自我繁殖、上下代之间性状稳定、种植者可以留种自用的种子。

              (四)杂交种子,是指用双亲配制的杂种一代种子。杂种一代性状表现整齐一致,杂种二代性状开始出现分离,种植者不能留种自用。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05年5月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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