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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粮食作物种子 豆类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豆、蚕豆种子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和销售的豆类作物种子。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的版本的可能性。
  GB/T 3543.1-1995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总则
  GB/T 3543.2-1995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扦样
  GB/T 3543.3-1995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净度分析
  GB/T 3543.4-1995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发芽试验
  GB/T 3543.5-1995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真实性和品种纯度鉴定
  GB/T 3543.6-1995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水分测定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原种
  用育种家种子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或按原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的达到原种质量标准的种子。
  3.2 良种
  用常规种原种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和杂交种达到良种质量标准的种子。
  4 质量要求
  豆类作物种子质量指标见表1。 

  表1

   级别 纯度(不低于) 净度(不低于) 发芽率(不低于) 水分(不高于) 
大豆 原种 99.9 98.0 85 12.0 
良种 98.0 
蚕豆 原种 99.9 98.0 90 12.0 
良种 97.0 

  5 检验方法
  5.1 扦样
  按GB/T 3543.2执行。
  5.2 净度分析
  按GB/T 3543.3执行。
  5.3 发芽试验
  按GB/T 3543.4执行。
  5.4 真实性和品种纯度鉴定
  按GB/T 3543.5执行。
  5.5 水分测定
  按GB/T 3543.6执行。
  6 检验规则
  以品种纯度指标为划分种子质量级别的依据。纯度达不到原种指标降为一级良种,达不到一级良种降为二级良种,达不到二级良种即为不合格种。
  净度、发芽率、水分其中一项达不到指标的即为不合格品种。
  纯度、净度、发芽率的测定值与标准规定值进行比较判定时,暂不执行GB/T 3543.1~GB/T 3543.6—1995中与规定值比较所用的允许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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