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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时俱进实施好补贴政策是对农机化最有力的促进


当前,《目录》仍然发挥着国家推荐、引导农民购买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指导性作用,但农机新产品不断出现,一年一度的《目录》难以适应农民选机的需要,应采用定期公布、适时调整的静动态结合方式。政策目录为《指南》已属必要。建议农业部每年发布一个《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指南》。《指南》既体现国家意志和政策重点,同时指导各地工作,提出要求。例如,保证粮食安全、产业结构调整、解决区域差异、突破薄弱环节等。同时发出预警信号和某些限制领域。

实行这项政策需要几个条件:1.严格农机分类。这是农机鉴定机构开展企业鉴定申请的范围,非农机类不得受理,避免偏离政策目标。新产品、新技术的创新成果,通过企业申请可以组织省级专家评审论证,纳入省级的补贴范围。经过省级推荐,通过农业部组织的国家级评审论证,可以纳入全国补贴范围,成熟技术即可正式进入分类。2.改革鉴定方法,科学制定大纲;简化鉴定内容、突出安全性、可靠性;逐步推进鉴定工作社会化。以现有的农机鉴定机构为主承担农机产品鉴定任务,逐步放开和推进有条件的社会检测鉴定机构开展农机产品鉴定工作、以解决农机工业发展快、农机产品更新换代快、系统鉴定能力不足的矛盾,同时创造农机鉴定机构在市场竞争中成长壮大的长效机制。

(二)放开经销商备案管理公示制。

市场服务的主体责任人是生产企业,经营销售、维修服务、培训宣传、区域布局都是企业市场竞争的安排,管理部门的备案公示管理除了扭曲企业的市场行为外,还可能造成事实上的指定,带来营销垄断和廉政风险。推行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承诺制,管理部门把前置审核备案改为事后监督,对失信行为开展调查处理。个别经销商出问题,可以取消其经销补贴农机的资格。涉及具体农机产品并出现区域性问题的,取消生产企业此类产品区域性或全国补贴资格,问题严重的甚至可以取消整个企业所有产品的补贴资格。这项措施管理部门可以用“负面清单”的办法实施,部省市县分级管理,责任清晰、公开公正。谁的问题谁负责,哪里出问题哪里受影响。取消经销商备案管制,使每一个经销商在理论上都可以经销补贴农机,可以创造充分的市场竞争环境,真正实现农民自主购机。农机部门与经销商的利益关联被切断,就成为纯粹的监管与被监管关系。

(三)逐步放开销售价格管制。

价格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形成的。购机者对市场价格的反应是真实和敏感的,政府没有必要过多干预市场价格。例如家电补贴并没有造成家电市场价格的上涨。实行“定额补贴”,分档宜粗不宜细,保持稳定(2-3年)。不允许中央资金累加补贴,但允许地方资金累加,以解决区域差异化发展的需要。价格放开后可能会出现一些价格涨跌,而且一开始会涨的多,跌的少。按照市场规律,只要不形成垄断,就不会出现垄断价格,反之,通过竞争会形成合理的价格机制。这里重点要防范县域范围内农民缺少选购条件和自主权问题。农民对价格的认识并没有成本概念,只有比较概念,即不同品牌、品种、地区、购买前后等,所以农机产品的价格变化是绝对的、经常的。行政这只有形的手没有必要去干预价格,不能要求只许降价,不许涨价。只有创造充分的市场竞争环境,价格才不会背离价值,才能真实反映产品成本,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四)强化县乡政府对补贴对象确定的责任。

县乡政府本来就有社会管理的职责,购机补贴同样也是一项民生事务,县乡政府责无旁贷。农民通过村委会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机型、品种、价格区间、筹资渠道等)——乡镇政府审核后在乡村公示——乡镇政府对提出异议的做调查处理,无异议的上报县农机审核备案——备案后通知乡镇并由乡镇政府通知农民可以购买——购买后购机人凭发票、购机合同到财政部门申请补贴(按照申请顺序优先的原则办理,制定限期办结的制度,受理后几个工作日补贴到卡)。受理补贴申请不限当年购买。只计算申请时间的先后(受理序号、时间、机具种类、价格等信息),实行这种购置办法的前置条件是,定额补贴标准应稳定几年不变。

实行县级资金批次到位:补贴资金使用到一定比例时,应及时发布提醒并预告下批申请时间、额度。完成全部额度时应及时发布停止受理通知并公告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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