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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时俱进实施好补贴政策是对农机化最有力的促进


二、必须客观认识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与其他补贴政策相比,兼具特殊性和复杂性,最明显的特点是它的“选择性”,具体来说是“两个选择”。一是补贴对象有选择,因为资金规模有限,不是所有申请补贴和有买农机愿望的农民都能享受到农机购置补贴。因此,农机购置补贴不是普惠性的。二是补贴产品有选择,不是市场上销售的农机产品都能享受补贴,经鉴定检测合格、列入国家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才能享受补贴。正是由于这些选择性,使得落实这项补贴政策的难度和工作量,都远远大于其他农业补贴。这种选择性政策的优点是有利于实现调控和引导,集中资金保重点,实现政策目标。缺点是在实施过程中,工作程序比较繁琐、效率较低,也存在着权力寻租的空间和可能。

我国地域情况复杂,作物品种多样,农机需求差异大,推广目录制定和补贴额度确定等关键环节工作,如果采取全国一刀切的方式,有利于统一管理,防范权力寻租,但不符合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因此,根据实际需要,农财两部允许各省在省级支持推广目录制定、非通用产品补贴额的确定上有一定的自主权,强调要结合实际、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同时允许在全国统一规定的12大类48小类175个品目补贴机具种类之外,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增加不超过30个品目的机具列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这些是为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而做的制度安排。

从全国总体上看,农机购置补贴各项规定和纪律要求是很明确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也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但近几年来,随着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逐年扩大,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越来越广,涉及的企业和经销商越来越多,政策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类是机具核查等监管工作本身要求过细、工作量过大与工作经费保障严重不足的矛盾突出,有的单位违规向企业收取推广费、服务费以保证工作正常运转,有的无力监管,导致失职渎职。第二类是具体操作中存在较大权力寻租空间,少数农机化主管部门的干部,借机以权谋私,在补贴对象及补贴产品确定,推广目录制定、具体产品补贴额度确定和年度资金分配,甚至在补贴结算先后次序等环节吃拿卡要。第三类是部分农机生产企业、经销商缺乏诚信,与不法人员勾结,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套取补贴资金,组织倒卖机具。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有政策执行和操作层面违规违纪顶风作案的问题,也有制度不够健全完善的因素。值得高度关注的是,一些地方甚至发生严重的违法违纪案件,有一批农机管理系统的干部受到党纪政纪追究或者法律追究,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那么,如何处理好既要坚持政策取向,又要保护好干部的目的?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在坚持政策目标的前提下,抓紧改革和完善政策执行的具体操作办法,用完善科学的制度规范和严格公开的操作程序,保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落实好国家扶持政策。

三、改革完善购机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思路建议

改革是由问题倒逼出来的,又需要在不断解决问题过程中得以深化。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国家实施的购机补贴政策既要符合政策的导向作用,提高补贴的精准性,又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凡能够通过市场竞争解决的问题都交给市场去解决,应该成为落实政策的思想指导原则。随着农民购机理性、企业生产营销理性的增强和市场成熟度增加,现在已经到了对购机补贴的政策执行和操作办法进行大胆改革和调整完善的时候了。建议全面推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改革总思路和“改革创新、分级负责、简化程序、防范风险”的制度设计原则。改革总思路的核心是“自主购机”。所谓“自主购机”就是要真正尊重和保障农民在享受补贴购买农机具时的自主权,政府部门不能因为给予农民补贴就剥夺或干预农民选购机具的自主权,农民对通过政府补贴购买的机具有全部的物权,应当得到完全的尊重和保障。具体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改革。

(一)把《国家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作为产品补贴范围的前置条件,改为通过部省鉴定的农机产品都纳入补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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