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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促进意义大 惠农强农谱新篇


二是规范调整范围。本法第二条关于农业机械化和农业机械定义的规定,是本法的调整范围。即根据本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做出的规定。这是立法工作的基础,也是法律实施的需要。

关于农业机械化的定义,学界有多种表述,尚未规范统一。本法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这是我国第一次用法律对农业机械化定义作出的规定,具有规范性、权威性。

关于农业机械的定义,本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用“指用于农业生产”代替草案“指用于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的生产”,使本法的调整范围更全面规范,更准确可行。因为在审议草案时,有常委委员提出,作为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本法所称农业机械,不宜限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机械(种植业机械、畜牧业机械、渔业机械),规范的农业机械范围按照农业法对“农业”的规定,(“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还应包括林业机械。

三是坚持必要性与可行性统一。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既有全局性,又有阶段性,既要现实可行,又要与时俱进。法律条款也有一个建立、修订、完善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立法条件不成熟的暂不入法,可以先制定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进行规范,发挥对法律的补充、细化和具体化作用。待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较成熟时,再通过法律形式加以肯定,上升为法律,法律与法规配套实施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大特色。所以,本法对审议和征求意见中提出的各种意见,在认真研究采纳的基础上,对有些不宜采纳的意见,则做出相应的解释或处理意见,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的,不再纳入本法;可以由国务院规定处理的,本法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此,本法通过时达到了高度一致,再没有原则性不同意见。

依法促进 成果辉煌

法律的本质是人民共同意愿的表达,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公布实施10年来,依法促进功效显著,成果辉煌。丰硕成果已从多方面展现,归纳起来,可概括为两大成果:法制建设成果和促进实践成果。

法制建设成果表现为是我国有史以来第一部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是具有里程碑性质的成果。这部法律是我国农业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法等兴农护农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和重要补充,标志着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进入了有法可依,依法促进的法治时代。

促进实践成果主要表现为这10年是我国农机化发展史上发展速度最快、发展质量最高、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贡献最大的10年。

我国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这10年的年均发展速度为过去54年年均速度的4—5倍,形成了我国农机化发展最快的历史时期。

发展质量高体现在这10年我国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的力度达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农业生产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农机化发展实现了两个历史性跨越:2007年,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总体上实现了从初级阶段迈入中级阶段的历史性跨越,目前已进入中级阶段中后期;2010年,我国农业生产方式实现了从过去以人畜力传统生产方式为主转变为当今以机械化生产方式为主的历史性跨越,标志着中国农业已进入以机械化生产方式为主导的新时代。

这10年,农业机械化发展为实现粮食生产十连增和农民增收十连快提供了强有力的物质技术支撑,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作用和贡献举世公认。

可以预期,随着法律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态势在“四化”同步推进的大潮中,正由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向农业全面机械化进军!依法促进必将在转型升级、重点突破、全面推进中取得更大的成就,谱写出更加辉煌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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