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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促进意义大 惠农强农谱新篇


白人朴

根据人大代表多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的议案,2001初,九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组织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学者参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开始了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起草领导小组中,农业部有张宝文副部长、王智才司长、白人朴教授三名成员。我有幸作为专家学者成员参加这项工作,深感荣幸和责任重大,也亲身体会到本法呼声迫切,成之不易。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起草和实施的参与者、见证者,在纪念本法公布施行10周年之际,我有责任和义务把参与经历和感受写出来与大家分享。

 

两届方成 成之不易

呼声迫切体现在要求立法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符合国家现代化发展战略要求,顺应了现代农业发展趋势和时代潮流。为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央和地方多年来制定了一些扶持优惠政策,颁布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但多是一事一议,有些地方性法规、政策还不协调,缺乏具有权威性的全国统一的法律规范,迫切需要通过立法解决这些问题。起草领导小组成立并开始工作,是顺应形势发展要求和人民呼声的重要举措,表明是到了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了!

成之不易体现在本法从调研、论证、起草到审议、修改、通过、施行,经历了第九届、第十届两届全国人大才大功告成,确属不易。立法活动始终按照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原则和规范程序进行。起草组进行了大量调研和论证起草工作。对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已出台的支持农业机械化政策措施,各地方有关农业机械化的地方性法规和扶持措施,以及国外相关立法资料进行了认真研究。在起草及审议过程中,积极促进的共识是主流,也有争议和质疑。对于争议和质疑,都是在充分讨论、切磋的基础上,多次深入地方和基层调研,征求各有关部门、地方人大、基层干部、农民群众、专家学者的意见,进行综合协调,统一认识,执笔起草,形成法律草案初稿。再经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多次审议修改,并将草案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委员征求意见,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征求意见,在草案的基础上逐条修改、增、删一百多处后才形成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表决稿。2004年6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从此进入了有法可依、依法促进的法治轨道。这部法律深得民心,人民日报评论员发表专题文章说,这部法律立足促进,确定了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方向,强化了国家对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保障措施,反映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将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肯定,体现了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是又一部兴农护农的法律,对促进农业机械化,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意义十分重大。

科学民主立法解决了三大问题

一是明确立法目的。明确规定制定本法要达到的任务目标,要解决什么问题,立法目的统领着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是法律的灵魂。因此,一般都在法律的第一条规定立法目的,法律其他条款的规定都围绕立法目的展开,并为实现立法目的服务。由于明确立法目的非常重要,在起草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就有部门负责人成员提出质疑,“发展农业机械化是主管部门的职责工作,为什么要专门制定一部法律?”通过讨论,统一认识是,本法不是农业机械化管理法,是促进法。在实现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立法促进农业机械化,是国家发展战略需要,国际上也有先例。所以,本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制定本法。”本法共八章三十五条,在各章节的条文中,都围绕促进农业机械化这一立法目的分别作出了相关规定。更突出的是,本法还专门规定了“扶持措施”一章,将有关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财政、金融、税收、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服务等优惠扶持措施加以明确规定。这就为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健全完善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支持政策体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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