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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补贴机具 别铤而走险


:杨杰

由于我国各地农业实际情况不同,重点扶植的机械化环节不一,同时经济发展也存在很大差异,所以各地累加补贴迥异。补贴比例差异过大容易造成补贴机具的外流,这一点必须要尽可能做到防范。

农业部农机购置补贴春季督导组5月5日-14日在广西和贵州督导时了解到,累加补贴资金比例不同,可能导致少数购机者倒卖补贴机具从中获利。如手扶步进式插秧机,贵州省部分地区累加资金补贴比例为省级8%,部分县级还累加补贴5%,加上中央资金补贴累计补贴比例可达到43%;而广西则自治区累加25%,市级累加补贴23%,再加上企业让利等因素,加上中央资金补贴最后累计补贴率可达到90%以上。由于广西和贵州是邻省,补贴差异过大容易给少数别有用心的购机者造成可乘之机。针对这种情况,广西除从制度上严厉打击外,还大力开展对购机户的检查,严防弄虚作假、转手倒卖。

近日,河北衡水一个农机局局长向记者反映,邻省存在到该地区倒卖补贴机具的现象,给当地的补贴市场造成了一定影响。农民贪便宜购买到这种补贴农机,因为不能更改牌证,在出现纠纷或者事故时,会给解决带来麻烦。根据农业部有关规定,机具出现质量问题,首先应依法向补贴产品供货方提出“三包”要求,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程序向当地农机质量监督部门投诉,也可向法院起诉解决。但是,倒买补贴农机的农民,显然享受不到这些政策和法律的支持。

据悉,为防止有人享受补贴购机后倒卖获利,农业部规定: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两年内不得擅自转卖。因特殊情况需转卖的,须经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对农机企业要求更严格,要求企业:严禁参与倒卖补贴机具、套取国家补贴资金、利用不正当手段推销产品等违规活动。对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要永久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补贴资格。

那么,针对恶意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是否要付法律责任呢?针对这个问题,记者在线咨询了相关律师。律师认为,如果购机者在申请购机时就存在套取补贴资金的主观恶意,并且利用假证件等办理申请程序,套取到补贴农机后再转手倒卖,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根据购机者的实际行为及产生的后果,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或者非法经营罪。经过调查取证后,相关部门不仅要收回倒卖的补贴机具,交回领取的全部补贴资金,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查询相关案例后发现,2009年4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几名在2007年用别人名义购买补贴插秧机再倒卖获利的被告人判刑5-10年,并处以相应罚金。通过对违规违法倒买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的查处,进一步扩大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影响,增强了依法加强补贴机具监管的社会影响力,对广大购机农户起到了宣传教育和警示作用,对倒卖财政补贴机具套取财政补贴的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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