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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氏化学公司与杜邦合并获我国商务部附加限制性批准


昨日晚些时候,商务部发布《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陶氏化学公司与杜邦公司合并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有条件批准陶氏化学与杜邦合并经营者集中。
  根据之前的审核,陶氏化学与杜邦合并经营者集中,将使得交易双方在中国水稻选择性除草剂市场份额接近40%,为此,商务部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认为此项集中在中国水稻选择性除草剂市场、水稻杀虫剂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因此,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集中。
  据悉,先正达、拜耳、巴斯夫、陶氏、孟山都和杜邦6家公司占据77%市场份额,其中中国化工对先正达430亿美元收购已满足所有审批和条件、拜耳收购孟山都仍在进行中,全球农化市场集中度越来越高,进而也引发了一系列并购反垄断调查。
  从全球农业市场来看,在经历了2008年的辉煌之后,全球农产品传统市场的不景气已成定局,而且很可能持续相当一段时间,持续增长的势头受到压制。在此背景下,近年来不断传出农化巨头合并重组的信息,以期寻找新的利益增长点。
  据业内人士分析,合并后俩家的整体业务在产品线、地域覆盖、渠道优势上更加全面,有比较强的补充优势,同时可以大大增强研发平台优势,此外规模效应角度,也可以达到一定的成本节约(来自知乎)。


公告全文如下: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25号
  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陶氏化学公司与杜邦公司合并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收到陶氏化学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以下简称陶氏)与杜邦公司(E.I. Du Pont De Nemours And Company,以下简称杜邦)合并案(以下称本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查,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审查程序
  2016年3月21日,商务部收到本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核,商务部认为该申报材料不完备,要求申报方(包括陶氏和杜邦,下同)予以补充。5月6日,商务部确认经补充的申报材料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申报予以立案并开始初步审查。6月4日,商务部决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实施进一步审查。经进一步审查,商务部提出了对本案的竞争关注。9月2日,经申报方同意,商务部决定延长进一步审查期限。进一步审查延长阶段届满时,申报方申请撤回案件并得到商务部同意。11月17日,商务部对申报方的重新申报予以立案审查。商务部认为,此项集中对中国水稻选择性除草剂市场、水稻杀虫剂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对全球酸共聚物市场、离聚物市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目前,本案处于进一步审查延长阶段,截止日期为2017年5月13日。
  在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征求了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下游客户及行业专家意见,多次召开座谈会了解相关市场界定、市场参与者、市场结构、行业特征等方面的信息,并对申报方提交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了审核。
  二、案件基本情况
  合并一方陶氏于1947年在美国设立,成立时间最早可追溯到1897年,是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陶氏是一家多元化的化学公司,主要从事塑料及化学品、农业科学、碳氢化合物、能源产品和服务等业务。
  合并另一方杜邦于1915年在美国设立,成立时间最早可追溯到1802年,是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杜邦主要从事多种化学产品、聚合物、农用化学品、种子、食品配料及其他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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