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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氏化学公司与杜邦合并获我国商务部附加限制性批准



  (四)为专门控制水稻飞虱之目的,在本交易交割后5年内以合理价格(即不高于过去12个月平均价格)在非排他性的基础上向有意愿、并遵守所有财务义务及中国法律法规(包括《农药管理条例》)的第三方中国公司供应陶氏的特福力(氟啶虫胺腈)或陶氏在中国销售的其他仅包含氟啶虫胺腈的制剂。
  (五)在本交易交割后5年内不得要求中国经销商在中国排他性地销售苄嘧磺隆+唑草酮、吡嘧磺隆、苄嘧磺隆、五氟磺草胺、氰氟草酯、五氟磺草胺+氰氟草酯、五氟磺草胺+丁草胺,以及交易双方在中国现有的所有仅含有以上7种混合活性成分/活性成分的制剂;不得要求中国经销商在中国排他性地销售氟啶虫胺腈或陶氏在中国现有的包含氟啶虫胺腈的制剂(即特福力)和爱本(氟啶虫胺腈+毒死蜱)。
  (六)剥离陶氏的酸共聚物业务,包括相关生产资产、客户合同和销售记录、供应合同、知识产权和运营协议等。
  (七)剥离陶氏的离聚物业务,包括相关产品、客户合同和销售记录、知识产权和生产协议等。
  (八)自公告之日起至剥离完成,应严格履行商务部《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第二十条规定,确保剥离业务的存续性、竞争性和可销售性。
  (九)在商务部正式批准上述剥离业务买方和出售协议前,陶氏与杜邦的合并交易不得实施。
  (十)限制性条件的监督执行除按本公告办理外,2017年4月24日陶氏和杜邦向商务部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条件建议及相关附件最终稿对陶氏、杜邦及集中后成立的陶氏杜邦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商务部有权通过监督受托人或自行监督检查申报方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申报方如未履行上述义务,商务部将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商  务  部

2017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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