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涤环
现今,在农事繁忙季节,农村中不少地方出现了个体农资商贩,他们把农资商品送到农民的家里,甚至田间地头,比那些有经销门店的更加受到欢迎。对待这种服务,出现了截然不同的两种看法:有的认为个体农资商贩即“假冒伪劣”的代名词;有的认为他们的经营行为极大地方便了农村市场的农资消费者。笔者认为,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在农村市场出现供需关系多元化情况下的一种必然的现象,不能以偏概全,全盘否定。应该积极加以引导,公正对待,给他们一点空间,让其存活与发展。
据调查,从事农资个体下乡经营的人员不外乎以下几种:一是当地的商业经营户。为了扩大自己的业务范围,在农忙季节他们从正规渠道进货下乡。二是打工返乡人员。在外积累了一些营销经验,深知农村市场广阔,回乡后从事农资销售。三是与农资企业及销售商有业务联系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四是下岗失业人员或土地流转、土地被征用以后的失地农民,通过销售有固定包装的农资商品,赚取一定收入以维持生计。
笔者认为,在农资产品进入“服务消费”的时代,如何规范这些个体经销商的行为,倒是一个值得注意的新动向、值得研究的新问题。
首先,工商和农业部门应该正确引导他们,让他们取得合法地位,为他们办理相关证照,让他们名正言顺地活跃在农村基层市场,不能老像打游击一样,东躲西藏。有关部门应该转变观念和职能,变监管为服务,积极地为这些个体游商提供有效服务,尽量多予少取,在进行登记时尽量减免收费项目,把他们的经销活动全部纳入有关部门的监管之中。
其次,有关部门在打击假冒伪劣时应一视同仁,不能厚此薄彼,以貌取人,坚持无论是谁,只要有造假、售假行为,都要严厉打击,特别是要狠抓造假源头,不可一概认为凡是走村串户的个体农资销售商就是假冒伪劣。
再次,有关部门应采取各种措施,帮助他们学习法律、法规和相关的业务知识,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帮助他们共同建立起自己的维权组织,有困难的时侯相互帮助,更重要的是面对侵权要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面对新的形势,对于农村中出现的个体农资商贩,政府应把他们这种就业的主观能动性充分调动起来,组织起来,多给些服务,少收些费用;轰赶式的管理少点,扶持式的措施多点。只有这样,既有利于基层农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岂不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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