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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三)拥有的设施设备清单;

  (四)从业人员名单以及健康体检合格证明、食品安全培训考核情况等(复印件);

  (五)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农村自办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持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资料向所服务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收备案后,按照《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备案现场检查要点》,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对设施设备进行核查,并将符合规定要求的农村自办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名单在辖区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农村自办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备案有效期限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农村自办宴席专业加工服务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提交备案材料。

  第二十二条 专业加工服务者承接农村自办宴席加工服务应当遵循下列要求:(一)向举办者出示备案登记证明以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二)与举办者签订《农村自办宴席加工服务食品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三)承接一次性就餐100人以上的农村自办宴席,应在举 办前2日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四)按照食品安全的相关要求,协助举办者选择家宴加工场所、采购符合要求的食品原辅材料;(五)在餐饮食品制作 加工过程中,严格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抓好对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重点品种和关键环节的管理。不得使用亚硝酸盐、非食用物质;(六)督促、 配合宴席举办者按要求做好食品留样;(七)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专业加工服务者在承办农村自办宴席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举办者出售自制的食品成品、半成品;(二)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场所加工制作农村自办宴席; (三)利用不合格食品原辅材料加工制作食品,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食用;(四)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五)承接未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的一次性就餐100人以上农村自办宴席;(六)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四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应对专业加工服务者承办农村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跟踪考核,定期将专业加工服务者的备案和考核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五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制订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

  第二十六条 农村自办宴席就餐人员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的,举办者或专业加工服务者应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同时组织人员迅速将患者送往就近医院 就诊,立即报告负责指导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的工作人员和村委会(社区),保护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负责指导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的工作人员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发现或接到有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传染病报告的,要立即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帮助举办者或专业加工服务者将患者送往就近医疗机构就诊,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有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传染病报告,应按照预案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救治,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农村自办宴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餐馆、食堂等餐饮服务单位上门提供农村自办宴席加工服务活动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城区自办宴席专业加工服务机构在城区上门提供家庭宴席加工服务活动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食安办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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